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行政诉讼 - Coggle Diagram
行政诉讼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检察院
管辖法院: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诉讼前置程序:1. 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2.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若情况紧急,15日内书面回复;3. 不依法履行,提起诉讼
庭前程序:开庭3日前送达出庭通知书;收到后3日内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审理程序:适用人民陪审制,7人合议庭
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参与人
被告
被告资格确认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学校、行业协会、村委会、居委会等)
委托的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所属人民政府;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关:组建机关
共同行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第三人)
假共同行为: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诉讼看盖章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有授权):以所属机关名义;以自己名义除种类越权被告为其所属机关
开发区管理机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政府or开发区管理机构】;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取得有效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未取得有效授权【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
交警大队or市交警支队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复议后再起诉,被告的确定
复议改变(行为结果改变):复议机关
复议维持(审过但结果未变):原机关+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不作为(未实质审理过):复议机关or原机关
复议决定包括多种时:原机关+复议机关
原告
合伙组织:核准登记的字号或全体合伙人;或推选的代表人(需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无字号经营者;有字号的字号并注明经营者基本信息
非营利法人:投资人或设立人
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或过半数的业主
股份制企业:企业
投资人:投资人本人(中外合资企业)
非国有企业: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诉讼中原告死亡或终止,诉讼中止,90日内无人继续诉讼,终结诉讼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同一行政行为
普通共同诉讼:同类行政行为
追加共同被告:通知原告可追加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为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法院通知原告可起诉,原告同意,则为共同原告
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但肯放弃实体权利,可不参加诉讼
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也不肯放弃实体权利,应追加为第三人
第三人(有独)
原告型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and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人)
与原告利益相反的直接追加
与原告利益一致,先追加原告,不同意则转为第三人
案件事实或行政行为的效力判定对当事人直接产生预决效力
必要共诉中未起诉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在行政决定中署名的非行政主体
原告起诉时遗漏的行政主体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未被起诉的为第三人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被告为复议机关,原机关为第三人(必须参加行政诉讼)
参加诉讼程序
应参加而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诉讼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参加诉讼时间:限于【一审】【判决未作出前】
参加诉讼途经:1. 依申请(裁定驳回申请的可在10日内上诉);2. 通知(同一行政行为应当通知;同类行政行为可以通知)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人数须为10人以上,可选2-5人为诉讼代表;推选(原告在指定期内)或指定(法院)产生
诉讼代理人
法代
委托:1-2名,律师、近亲属或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社区、单位或社团推荐的公民代理(非营利性法人,且被代理人属于社团或住处属社团范围等);需书面,除非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可口头;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委托【应当】【书面】报告法院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原则)
中级法院
级别高::国务院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
性质特: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人数多:重大共诉
涉外: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部分反倾销、部分反补贴)
复议维持后,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就低不就高)
地域管辖
一般:原告就被告
特殊
不动产所在地:已登记,登记地;未登记,实际所在地
经过复议的案子:原机关或复议机关(便利原告)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户籍地、常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跨区域管辖(交叉异地管辖):最高级批准,高级法院决定
共同管辖(2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选择or最先立案的法院or协商或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裁定管辖:7日内中原都可以自己审
裁判与执行
一审判决
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法
作为
能撤销就撤销
不能撤销则确认(赔偿+补救)
a. 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b. 诉讼中被诉行为已经被撤销、改变
c. 不具有可撤销内容(限制人身自由已执行完毕;保护善意第三人)
d.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e. 无效行政行为(确认无效)
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可撤可变(变更判决)
不作为
能作为就作为:履行判决、给付判决(需被告调查或裁量,重新作出处理)
不能作为则确认违法
特殊适用
撤销判决
类型:全部撤销、部分撤销
补充判决:重作判决(例如收税具体数额拿捏不准)
与确认无效判决的转换(想变就变,不变就败):a. 原告请求撤销,法院经查无效,应当判决确认无效;b.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无效,法院经查属于可撤销(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应当继续审理作出相应判决;原告拒绝变更,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就高不就低,就低要同意,如果不同意,哪来回哪去】
变更判决:不得作出对原告更不利的决定,除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外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法院不能主动判决赔偿;若原告一审自己遗漏赔偿请求,法院既可以释明后一并判决,也可以告知另行起诉
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但违法,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或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a. 撤销两,判决原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b. 撤销复议决定,判决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
c.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或撤销复议决定,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d.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维持,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例如过时效)
二审判决
原判正确:维持原判
原判错误
撤销原判,直接改判(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违反法定程序)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驳回起诉(认为不应当受理)
裁定错误:撤销裁定,指令受理或继续受理
一审遗漏了赔偿请求(欺软怕硬):不予赔偿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or予以赔偿,先调解,失败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裁定和决定(同民诉)
执行
机关:一审法院
被告败诉时的执行措施:1. 划拨;2. 规定期内不履行,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100元罚款;3. 公告;4. 向检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5. 社会影响恶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期限:2年
受案范围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
对象:只有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指定的除外,即红头文件】
时间: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管辖法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审查程序:1. 文件可能不合法,应当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2.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法院应当准许;
审查结果:【不适用】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阐明;【提意见】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制作机关、或主办机关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60日内书面答复;【告领导】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法院审查权的监督制度: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国务院部门的文件层报至最高院,省政府文件(不包括下属部门)层报至省高院;【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最高院或上级法院对下级有权提神或指令下级再审】
具体行政行为
受理
不予受理
行政合同
行政争议法(行政救济法)总论
行政复议
自由选择:复议(失败后可诉讼)or诉讼
例外:省部级(组成部门和直属机关)可以二次复议【原机关→国务院】终局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必须先申请复议,复议失败再诉讼【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认为已经取得、自家的、属于自己】【行政确认即给了别人】
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禁止经意这几种决定、对集中附加限制条件的决定【垄断】
复议前置且终局
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收土地的决定
针对外国人或其他境外人员进行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
行政诉讼
行政协议(行政合同)及其诉讼制度(基本同民法)
种类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私人承包公共产品或服务)
房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违约,政府享有单方解除权)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PP or BOT)
注意
审查【合法性】【合约性】
涉及合法性,被告举证;其他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被告行为合法,判决驳回+补偿;违法的不作为,判决继续履行(补救+赔偿);违法的作为,判决撤销
判决转换制度:原告以违约起诉令其承担违约责任,经查协议无效;释明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可判决确认协议无效,因被告行为导致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若不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程序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