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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 ※較高之專業能力不能彌補客觀性之不足, ※涉及的判斷愈多(包含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顯著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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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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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 內稽工作能否有效互補:
- 職能定位、客觀性
- 專業能力
- 系統化且嚴謹之方法→代表可以反覆驗證→確信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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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準則
確定是否可採用內稽工作,
以及採用之領域及程度
確定可採用內稽工作之性質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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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5 查核人員應做所有重大判斷,以下情況須採用較少之內稽,並擴大ST:
- 涉及質性判斷
- 個別項目聲明之IR×CR較高,及需做特殊考量的顯著風險
- 內稽客觀性程度較低
- 內稽專業程度較為不足
no.13 直接不採用:
- 缺乏客觀性
- 缺乏足夠的專業能力
- 未應用有系統且謹慎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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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內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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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足夠之查核程序並評估:
- 內稽是否以適當規劃、執行、監督、複核及記錄
- 內稽是否以取得足夠且適切的AE
- 所達成之結論是否適當及其報告是否與所執行的工作結果一致
no.21 (=no.15)查核人員應對採用之內稽工作予以「重新執行」:
- 涉及判斷之程度
- 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內稽之職能定位及客觀性程度
- 內稽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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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內稽人員直接協助
no.29 採用前:
- 取得書面協議
- 對特定事項保密
- 告知對其客觀性之任何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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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採用內稽工作以修正查核程序之性質、性質或範圍,規範:
- 決定是否採用
- 該工作就查核目的而言係屬適當
- 須盡指導、監督及複核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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