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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 - Coggle Diagram
通訊監察
通訊監察書
事實足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列舉罪嫌
貪污
最輕本刑3年以上
行賄罪
5
危害
國家安全
經濟秩序
社會秩序
相當理由
可信
最小手段
不能
難以
相對法官保留
例外可以先予執行
6
列舉罪嫌
情況急迫
急迫危險
生命、身體、財產
情形急迫
犯罪
例外
7
國安
由機關首長核發
調取票
偵查
必要性
關連性
調通聯
通信紀錄
通信使用者資料
11-1
法官保留
逾期期中報告
15日內
158-4
16日之後
無證據能力
定義
J631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通訊
紀錄
查扣
作為證據
強制手段之一種
另案
18-1
原則
不得為證
例外
7日
陳報法院
審查
第5條之罪嫌
重罪原則
關連性
取得自白
傳聞證據
任意性
真實性
錄音
非供述證據
不適用傳聞證據
搜扣之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