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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規整理 - Coggle Diagram
重要法規整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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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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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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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職原則上雇主不得拒絕且經主管機關同意。
但有例外情形:1.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 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若有上述4個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並應法定標準發放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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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及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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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責任。
若已遵行本法所訂的各種防治規定,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被害人若依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得因其聲請審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興騷擾之情為人有求償權。
致生法律訴訟者,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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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自治法規)
自治條例
1.定義: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2.名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3.法定事項: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之權利義務/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其他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重要事項
4.效力:與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或上級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無效,由相關機關予以函告
5.發布程序:三十日內公布(若需核定:一個月內完成,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
6.生效條件:若未依規定期限公布,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生效,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
7.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可訂罰則。罰鍰最高十萬;行政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其他)。無罰則時備查(but直轄市法規是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自治規則
1.訂定條件:依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規命令或自治條例之授權
2.定名方式:規、規、細、辦、綱、標、準
3.發布後分別函報相關機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4.效力:與憲法、法律、法規命令、上級及該自治團體之自治條例牴觸無效,由相關機關予以函告
5.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委辦規則
1.定義:地方自治團體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而訂定
2.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3.效力: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無效,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
4.But有部分學者認為委辦規則不是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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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法條
第4條:直轄市設置標準-人口125萬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
第9條:省政府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14條+第83-2條:地方自治團體的種類: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新北烏來、桃園復興、台中和平、高雄那瑪夏/茂林/桃源)
第77條:權限爭議? 中央v.s.直轄市、縣(市)-立法院院會議決 / 直轄市v.s.直轄市-行政院解決 / 縣(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鄉(鎮、市)-縣政府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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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之適用
第16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特別法永遠特別,不售普通法新舊影響
第17條:後法優於前法
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且新法規沒有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第19條:若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20條:修正之情形及程序
第21條:永久法廢止之情形 / 第23條:暫時法廢止(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第22條:法律廢止-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命令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不須逐條公布,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失效
第24條:若法律要延長,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若命令要延長,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