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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政府 - Coggle Diagram
我國的政府
1.我國的中央政府如何組成與分權
行政權
總統
國家元首
全國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重要職權包含統率陸、海、空三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命或提名重要政府官員
行政院
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副院長與各
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重要職權為對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條
約案與預算案等,並規劃執行全國性
的政策與法令
立法權
立法院
最高立法機關
立法委員由公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立法院院長與副院長
則是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重要職權為制定法律、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質詢行政院官員、對總統提名的政府官員行使同意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以及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總統副總統的彈
劾案與罷免案
司法權
司法院
最高司法機關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與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由總統任命
我國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負責憲法審查、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以及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
設懲戒法院,專門處理公務人員違法失職的懲戒,以及各級法院負責審判各種訴訟案件
考試權
考試院
最高考試機關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以及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由總統任命
主掌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考試,負起為國舉才的重責大任及公務人員的保障和退休等事宜
監察權
監察院
最高監察機關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與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由總統任命
負責糾舉、彈劾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以及糾正行政機關的不當施政。糾舉與彈劾由監察委員負責,糾正由相關委員會審議後,將糾正案文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改善
監察院下設審計部對各機關年度決算行使審計權,另設人權委員會,落實對人權的維護
2.我國中央政府各權力間如何制衡?
行政權與立法權間的制衡
政策
中央政府總預算
覆議案
不信任案
其它各機關間權力的互動與制衡
立法權與司法權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公務人員彈劾案
3.我國的地方政府如何組成與制衡
民國86年修憲後
直轄市
我國共有六個直轄市
縣(市)
鄉(鎮、縣轄市)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地方制度法
地方行政機關首長由人民直接選出
地方立法機關由該地人民依法選出民意代表組成
負責審查地方政府預算、監督地方政府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