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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Coggle Diagram
案件事实
债权转让经过 2018.12.25-2020.2.21
2018.12.25,畅春集团将自己对远久莱光公司和莱光畅春城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诚近公司
同日,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协议解除的条件
畅春集团、诚近公司、未阴公司三方签署的未具落款时间的《债务抵扣协议》在《债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约定抵扣债务的具体事项,约定债权可冲抵未阴公司对诚近公司所负债务
2019.2.17,诚近公司向远久莱光公司和莱光畅春城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其债权转让事宜
畅春集团、远久莱光公司和莱光畅春城公司就借款事项产生纠纷,人民法院于2019.9.26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畅春集团胜诉,远久莱光公司和莱光畅春城公司应支付畅春集团欠款和违约金
2019.9.4,畅春集团向诚近公司出具《关于债权转让相关事宜的承诺》称,畅春集团在《债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签署后已通知远久莱光公司、莱光畅春城公司,诚近公司是该笔债权的合法受让人。
2019.10,诚近公司向远久莱光公司和莱光畅春城公司出具《付款通知书》,要求远久莱光公司和莱光畅春城公司将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直接付至诚近公司指定的专用账户
2019.10.15,畅春集团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
2019.10.22,诚近公司向畅春集团发函,要求其在未得到诚近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畅春集团名义申请执行立案
2019.10.29,诚近公司向法院递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请求将自己变更为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
2019.11.20,法院作出裁定,鉴于诚近公司与畅春集团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能否对抗其他法院其他案件的债权人的问题已经超过本次变更执行主体程序的审查范围,因此,对诚近公司提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主张无法支持,遂裁定驳回诚近公司的变更申请
2020.1.20,由于无法基于先前的约定实现债权,诚近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畅春集团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决定自发出通知之日生效,畅春集团于2.10签收该协议
2020.2.12,畅春集团对诚近公司出具的决定作出回复,附条件同意确认原债权转让协议解除有效
2020.2.17,诚近公司出具《关于解除〈债权转让协议〉的通知函》,通知远久莱光公司、莱光畅春城公司其已于2020年1月20日向畅春集团发送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债务抵扣协议》的通知函,上述协议均于2020年1月20日解除
同天,诚近公司将相同的函件寄给畅春集团,后者于2.18签收
2020.2.17-2.20,诚近公司分别向法院不同法院出具《撤回执行复议申请书》,申请通过邮寄送达,均被签收
合同履行经过 2017.8.9-2019.3.11
至2018.2.9,未阴公司分9次向八牛支行借款41980万元,款项已实际发放
2018.3.20,合同各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具体放贷数额
2018.12.28,因未阴公司拖欠八牛公司利息21339833.34元,触发西江公司的担保责任,诚近公司发函督促西江公司代为清偿
2019.2.27,诚近公司通过《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表示:由于未阴公司的违约,贷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未阴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并要求为未阴公司提供担保者承担连带责任
2019.3.11,诚近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未阴公司、西江公司、畅春集团、韦设栋、王河荷名下价值489636317元的财产
2019.1.22,未阴公司向诚近公司支付7187583.33元,转账备注用途为还贷款利息。诚近公司确认收到该笔款项,并认为该笔款项系用于扣除案涉本金产生的利息
《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合同》及关联文件的订立2017.6.30
当事人:未阴公司、诚近公司及八牛支行
贷款金额:5亿元,用途特定
借款发放方式:诚近公司通过八牛支行向未阴公司分笔发放
物保合同:未阴公司与八牛支行,已登记
人保合同:西江公司、畅春集团、韦设栋、王河荷分别与八牛支行签署
《投资协议》的订立
2017.6
当事人:诚近公司与未阴公司、西江公司、畅春集团、韦设栋及其配偶王河荷
主要内容:未阴公司向诚近公司委托贷款
其它内容
申请贷款日期特定:2017.6.30
贷款额度限制:不超过5亿元
款项用途特定:仅用作未阴公司的特定建设项目
还款期限、年利率、日利率
违约责任
物保:未阴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
人保:西江公司、畅春集团、韦设栋、王河荷,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内部股东已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