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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多數民主國家的憲法,「公共行政可歸為政府分權下的那一權?請說明公共行政與行政、立法、司法等各權之間的運作有什麼關係? - Coggle…
根據多數民主國家的憲法,「公共行政可歸為政府分權下的那一權?請說明公共行政與行政、立法、司法等各權之間的運作有什麼關係?
公共行政可歸為政府分權下的哪一權?
(一)公共行政在憲法中的地位
綜合而言,可將公共行政的地位
以及公共行政人員的角色內涵摘述如下:
2.公共行政人員
為
憲政運作的第四權
(1)
憲法分權制衡
行政、司法、立法出現
扦格
時
公共行政可扮演
積極的折衝角色
(2)
宣誓效忠憲法
宣誓後一方面
正當
了行政人員的
專業自主權
一方面宣誓的對象(憲法本身)
可以將此種專業自主性
限定在可接受的範圍
3.公共行政人員服務於
多元的老闆
公共行政人員不應被視為只是總統或是行政院長
的部屬
而已
他們其實是必須要向
多重的上級負責
之角色
例如學者Barth認為:
總統、國會以及法院
是應該提供服務的部門
而非
只是被視為總統或是行政院長的部屬
重要的是,公共行政人員的服務應是以
人民福祉為依歸
所以對
人民的忠誠
高於前述憲政部門
公共行政服務於多元的老闆
1.公共行政人員
具備參與治理的正當性
黑堡宣言所揭示的憲政運作第四權
公共行政並非專屬行政部門
誠如Rohr所言:公共行政不是憲政部門的組成分子
也不主掌任何部門
它
臣屬於所有的三個部門
請說明公共行政與
行政、立法、司法等各權
之間的運作有甚麼關係?
(二)公共行政與
行政、立法、司法等
各權之間的運作關係
1.公共行政與
行政、立法
的運作關係
實際上,憲法賦予
立法部門
公共運作的控制權
還可以
創造或廢除機關
修改
行政體系的
架構與運作
程序
立法部門不但可以
審核行政機關預算
增加或刪減
人事
制訂
《行政法》
規範行政機關
決策程序
、
公開程度
允許民眾
參與的方式或頻率
多數人都知道
總統、市長(
行政
首長)
直接控制公共行政系統
2.公共行政與司法的運作關係
當這些權利發生爭議時,
司法不可避免地就會干預公共行政的運作
其主要依循
兩種途徑
1.法院經由
判決
要求行政機關
改正、賠償
要求當事的公務人員必須負擔
財務或刑事責任
2.法院
直接監督
公共行政的
不當之處
要求
行政機關針對
違反人民法定權利之處進行
改善
僅就過去各國的案例來看:
法院曾
直接下令
要求部分學校、監獄、精神病院
等機構進行各種軟硬體的大幅翻修
,以
符合憲法的基本人權
。
雖然有些行政機關認為司法介入
不瞭解行政現實太理想化
而採取
拖延戰術
長期來看,行政機關違憲或
違法的命令到最後都會
被廢除或是修正
舉例:【當公務人員行使職權中侵害人民正當權益】
司法對於公共行政的運作有相當大的影響力
以上權利受到政府政策與行政影響,發生爭議時
民主社會中,人民的基本權利
(平等、生存、工作、財產)受到憲法保障
司法不可避免的會干預公共行政的運作,進而產生影響
現代民主國家憲法分權的設計,
使得公共行政的系統至少有三個老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