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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则 - Coggle Diagram
债法总则
债法总则
学理分类体系:一多财劳货单选
单一之债:买卖双方各一人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多人的债
连带之债:对外连带(任意选择),对内按份
主体:2个以上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
发生原因
当事人特别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加入
法律直接规定:共同侵权
责任承担
对外连带:债权人任意选择
对内按份:每个债务人均承担责任,有约从约,无约等额
按份之债:对外按份
标的物不同
财物之债:根据标的物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特定之债(题目中:谁的xxx东西)
种类之债(xx东西)
劳物之债:人身专属性【人身依附性,不得强制履行】,第三人替代旅行的费用,由义务人来付
货币之债:永不灭
标的物是否具有可选性
简单之债:标的物就一个,没得选
选择之债:标的物可选,先债务人后债权人
法定分类
意定之债(根据当事人意思而发生的债)
单方允诺之债(悬赏广告):表意人单方意思就使相对人获得了这种报酬请求权,至于相对人知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根本不影响此债的成立
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法律明文规定的债的类型)
侵权
无因管理:学雷锋做好事,见义勇为
性质:事实行为,与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关
无因: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管理:主客观相结合,主观上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只要行为不要效果)
主观上存粹为自己不构成无因管理
误信管理:误把他人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而管理(本质是不当得利)
误把他人牛当作自己的牛饲养
喜当爹
有利可图或图谋私利
好意施惠不属于
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法律效力
管理人
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
所负债务请求权
所受损害请求权
义务
方法有利不得擅自中断
受益人
诉讼时效: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到管理员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不当无因管理构成侵权行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管理人及其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见义勇为:特殊的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
不构成不当得利
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清偿【明知的非债清偿】即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构成不当得利
误认的非债清偿:例如,夫妻债,一方还了,另一方不知道,结果又还了一遍,债权人则构成不当得利
一方获益:不能是反射利益(反射利益:有人获益但无人受损,例如小区旁建学校导致房价涨,作为业主来说不构成不当得利)
一方受损:不得是主动放弃,例如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及利息,只要不是没有约定利息,给付利息不超过LPR的4倍,就不能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故意放弃】=强迫得利:故意使自己受损而恶意形成一个债,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者有因果关系
法律效力:善意的不当得利人仅负有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恶意的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所受利益(所得利益);若赠与了第三人,与第三人无关,只需判断不当得利人是善还是恶,再分别处理
诉讼时效:主观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计算
缔约过失
自然之债
已过诉讼时效之债
赌债、毒资、嫖资等违法之债:法院不予支持
彩礼(返还)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已结婚并共同生活,由于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婚姻破裂,则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于借来的彩礼金)
限定继承,超出遗产继承范围以外之债(父债子还):在遗产继承范围以内的范围还款,超出部分可以不用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