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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化的類型與途徑 - Coggle Diagram
民營化的類型與途徑
委託(Delegation):
我國實務界多稱之為「委外」策略。
補助(grant) 政府提供私部門免稅、低利貸款
或實物補助,藉以提升民間行動者提供特定財貨或
服務之意願。補助可被視為用以促成民營化的誘因機制。
補助之類型:
總額補助、整筆補助(block grant) 政府基於廣泛界定之名目而提供標的人口財務協助,留予標的人口對補助內容使用方式的自由裁量權。
條件補助、專款補助(categorical grant) 政府基於具體、特定之目的而提供財務協助;標的人口僅能依循該具體目的而使用補助款項。在此種補助過程中,協助目的須由捐助者所具體界定,且取得領受者之同意。
一般目的協助(general purpose assistance) 基於廣泛目的而由較高層級政府向較低層級政府提供財務或非財務性協助。
程式補助(formula grant) 聯邦政府依據法律或管制規定內容,而提供州或地方政府持續性之財務協助。
方案補助(project grant) 聯邦政府針對州或地方政府之提案內容進行提供財務補助。
抵用券(voucher) 政府將具特定面額價值之紙券,核發給具有領受資格之人口,使其可憑券至指定民間部門進行日常消費。
抵用券為美國常見之社會福利政策工具,可用以彌補「實物補助」與「現金補助」之缺點:
實物補助全然符合政策目標而提供具體協助,但卻無法兼顧標的人口之差異性(特殊需求)。
現金補助可滿足標的人口之個別差異需求,但卻無法規範其使用方式。
食物券(food stamp)
僅能用以兌換食品之抵用券。
抵用券之進行方式:
明確界定產品或服務內容。
決定領受資格。
決定分配財貨或服務之方式。
重新對所有領受者的資格進行確證。
招募供給者或為供給者提供認證。
授能:使財貨或服務消費者具充足的資訊。
監測與執行。
提供財貨或服務供給者必要的補助或協助。
特許權(franchise)
政府將少數、有限的公共財貨或
服務之生產、輸送資格,授予特定民間經營者。
取得生產、輸送資格的前提通過政府相對嚴格的資格審核過程。
特許權通常會伴隨管制政策而發生。亦即,政府在管制前提下,特別授予特定行動者資格。
強制(mandate):政府以命令方式要求私部門生產、提供特定財貨或服務。
通常發生於非常時期(戰爭或災變)。
簽約外包(contract-out)
BOT:
興建(build,B)
政府將特定大型公共建設之營建事務
委由民間行動者履行。
除招標及簽訂(及協商)契約外,
全然不介入該公共建設之構建過程。
營運(operate,O)
在契約期限內,承擔營建責任之民間行動者
將可壟斷地取得該公共建設的經營權
【BOT 的誘因機制】
以及其衍生之所有利益(例如,營運盈收、股價及土地增值等)
移轉(transfer,T) 當契約屆滿,原經營者須將該公共建設之經營權【有時涉及所有權之移轉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移轉回政府。
政府以契約方式將特定公共財貨或
服務的生產、輸送權委由民間辦理,
但政府仍須承擔監督之責。
該策略具以下延伸或變體:
BTO(Build-Transfer-Operate):由民間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或政府以一期或分期方式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經營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BOO(Build-Own-Operate):公共設施之設計、興建、營運以及資金籌措調
度均以契約方式委由民間部門履行,並不涉及經營權或所有權之移轉。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民間融資提案:相較於前三者是由政府主導發起,PFI 是由民間提案並主導公共設施之設計、興建、營運、資金籌措及調度所有事宜。
撤資(Divestment)
1.【出售】
繼續營運,
但將資產所有權有價地移轉給
私人買方(藉公開上市或釋出股權方式)。
原事業服務對象。
原事業員工。
2.【無償移轉】
繼續營運,
但將資產所有權無償地移轉給:
原事業員工。
原事業服務對象。
社會大眾。
原所有人(導因於政府之不當侵占)。
3.【清理結算】結束營運。
替代(Displac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