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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111.7.9(六), 第1次驗收 (完成履約30日內辦理), 竣工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逾期違約金, 限期內…
履約期限
111.7.9(六)
第1次驗收
(完成履約30日內辦理)
不合格
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
機關需函知廠商"限期改善"
(機關訂定日數)
限期內,再驗收
第2次驗收
不合格
計逾期違約金
(依採購契約要項第45條及本財物採購契約第14條)
合格
合格
退履約保證金
結算,送核銷
縣府補助款進帳,撥付廠商契約金。
須扣除結算金額2%為保固金
竣工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例外:財物、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之
原則:適用工程,辦理初驗程序
逾期違約金
以日為單位,依逾期日曆天數計
(履約期限"次日"起計)
未完成標的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使用
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總額3‰
(但不得超過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上限,即232元/日)
最後總逾期違約金總額,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20%
(232,000*20%=46,400)
未完成履約標的供應
契約價金總額1‰
(232,000*1‰=
232元/日)
限期內-完成履約
完成履約:指機關應於收到廠商完成履約書起7日內會同廠商,依契約核對"項目"及"數量",以確認是否完成履約。確認是否完成履約。
超過期限-延遲履約
契約第14條
<計逾期違約金>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契約第17條第一項第11款
<契約終止解除>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