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典型合同 - Coggle Diagram
典型合同
保证合同(人的担保)
基本原理
性质:单务;有名;无偿;诺成;要式;从合同
含义: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保证人的限制
机关法人(一府两院,各种局)不可,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委会不可,村委会原则上不可,但村民们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进行自主决定的,符合程序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公立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基金会等)、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订立方式
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但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第三人【单】【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受且并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标的物:保证人家里的全部责任财产、保证人的信用或信誉
附从性及效力:1. 保证合同属于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保证合同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方式: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是否有先后顺序的限制问题
【一般保证:1.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2.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具备偿债能力,若不具备(a.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b. 债务人是法人申请破产被人民法院受理;c.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偿债能力;d. 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则丧失先诉抗辩权(a. 程序上不得先起诉保证人;b. 实体上不得单独先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权只是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无顺序):债权人任意选择债务人和保证人
保证范围:有约从约,无约全部(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从属性
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是否加重保证人的责任,若加重,必须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没有则通知即可
数额:1. 减轻(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 加重(未征得书面同意,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履行期限(书面同意,若无,保证期间不受影响):1. 缩短(按缩短计算);2. 延长(a. 对延长后的增加的主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原定期限内的债务,仍承担相应保证责任;b. 若延长期限覆盖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的转让【双重通知,未通知保证人,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原则上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例外【事先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若转让则免责】
主债务的转让
免责的债务转让:有先后顺序的双重同意制度,即先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再去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债权人没同意:债务根本没有转让,保证人继续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同意,保证人没有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对转让后剩余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继续对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并存的债务转让/债务加入:通知即可,未通知不产生外部效力,例如子公司欠钱,母公司还钱,母子公司再签个借款合同,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无影响
保证期间:有约从约,无约6个月
性质: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长短:1. 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2.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直至本息还清为止,等于有始无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起算:1.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免责:1.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需要价值判断】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2.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通知即可】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
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人的权利
无条件追偿权: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保证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向债务人追偿
法定代位权(保证保证人的追偿权实现):一旦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其他保证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以后,保证人就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即享有优先受偿权
抗辩权: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抵销权或撤销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这两项权利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担保:同一个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
共同人保/共同保证
按份(内部):有约从约,保证人之间没有追偿权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连带(内部):若共同保证人之间不知道对方存在,则没有追偿权;若共同保证人之间有约定互相可追偿且约定了追偿份额,则享有追偿权,可直接向共同保证人追偿;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完整,则先找债务人追偿,再让其他共同保证人按比例分担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共同物保
债务人提供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物保并存: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不足部分再执行第三人物保
都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没顺序,地位公平):债权人可任意选择执行
混合担保(物保【抵押、质押】+人保)
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无顺序):债权人可任意选择执行
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有顺序):有约从约,没有约定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再执行保证;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物保,则保证人只在除去物保价值剩余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反担保(为了保障追偿权的实现)
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只能是物的担保(抵押或质押)
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可以是物保也可以是保证
本担保合同无效后【不会】导致反担保合同也无效,两者没有从属性
最高额保证合同:参照最高额抵押权
租赁合同
基本原理
含义: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条款等
性质:双务;有名;有偿;诺诚;要式(6个月以上);束己;继续性
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续订时间自续订之日起也不得超过20年
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形式: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风险负担:因不可归责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的义务:1. 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2. 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未经出租人同意禁止添附【出租人可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主张侵权责任,还可主张物上请求权】、禁止转租【擅自转租,出租人可以接触合同】
出租人的义务:1. 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违反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 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不朽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如因维修影响使用,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的权利
法定解除权(根本违约)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权成立在先原则),除先押后租(抵押权需登记),先封后租(先被查封后出租)
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以后,承租人在【15日】以内未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若未通知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委托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未参与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续租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优先承租权:租赁期届满,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转租
合法转租: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除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法律约束;2.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冲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违法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权:除斥期间【6个月】,未及时行权,视为同意转租
无效租赁合同的情形及处理
违法建筑物:不可请求交付租金,但可请求占有使用费;承租人可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有解除权
一房数租:先占有>登记备案的>成立在先的
装饰装修和:1. 征得出租人同意,有约从约,无约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2.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扩建:1. 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过错,按照比例承担损失;2.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承担损失
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
主观: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买卖双方均无过错)
客观: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易构成风险)
交付主义(没约定):谁占有标的物谁承担风险(风险与所有权分离主义)
所有权主义:1.谁根本违约在先谁来承担风险(a.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b.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c.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在途货物(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不能准确确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时间点,所以采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本质上买方和卖方都没有受损,因为有保险公司最终来承担风险
注意:1.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影响风险转移;2. 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代办托运(按照约定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相当于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找人运货;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若地点明确,验货合格前的毁损灭失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义务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配套设施
单证资料(说明书等)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2. 但原则上不可以解除合同,除非构成根本违约;3.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并影响风险转移;4.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构成重大误解;5.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附随义务
通知
协助
保密
回收义务:电动车、共享单车等
买受人义务
通知(多履行)
给付价款
按期受领标的物
验货义务
特种买卖合同
试用合同(附生效条件买卖合同,简单形成权的选择权):1. 试用期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2. 出卖人请求返还而买受人拒不交还的,视为购买;3. 买受人在试用期已经支付部分价款的,视为同意购买;4.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风险负担(有约从约,无约交付主义,即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由出卖人承担)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物权效力):支付低于标的物总价款75%,出卖人享有取回权;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买受人又转卖标的物)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债权效力,至少3次及以上):买受人支付低于标的物总价款80%,【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享受变更权(加速到期,一次性付清全款)和解除权(权利义务终止,恢复原状,互相返还不当得利【标的物的使用费】);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届满起算
基本原理
性质: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即不影响合同效力,仅影响履行问题
一物数卖
不动产:合同均合法有效,登记生效主义
动产
普通动产(机器设备、手表、手机等):先交付>先支付>先签合同
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先交付>先登记>先签合同
孳息归属:有约从约,无约交付主义(交付之前归卖方,交付以后归买方)
物业服务合同(双务;有名;有偿;诺成;要式):合同当事人为业主和物业公司
主要服务内容:维修、环卫、安保;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业主的义务:1. 给付物业费;2. 告知义务
解除: 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物业公司义务:亲自实施、合理履行、公开报告(应当,定期)、后合同义务(1. 合同终止的,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相关资料交还给业委会等,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2. 终止后,超期服役,即新物业未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
续订:1. 业主决定续聘需在合同期限【届满前】;2. 物业不同意续聘的,提前【90天】【书面通知】业主或业委会
不定期:无定期则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技术合同(双务;有名;有偿;诺成)
技术开发
委托开发(代理):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研究开发人(事实行为,谁完成归谁所有);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并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合作开发(共有):专利申请权的行使采用一票否决权制度;可以免费实施;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技术秘密成果(未申请专利)
【使用权】【转让权】【收益分配方法】:有约从约,无约均有
技术转让
专利权转让
专利申请转让
技术秘密转让
技术许可
技术秘密使用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有效期内):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
技术秘密/专利权许可使用合同
独占使用许可:被许可人
排他使用许可: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
普通使用许可:只要签约人
无效情形和处理
非法垄断技术:1. 限制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2. 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与其竞争的技术;3. 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4. 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5. 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设备等的渠道或来源;6. 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合同无效,善意取得第三人可在取得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第三人恶意串通属于共同侵权,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
技术咨询合同:提供可行性报告;成功与否由委托人承担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合伙合同
类型
民事合伙
商事合伙: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共同出资:共同共有
共同经营(事务执行权):1. 合伙事务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有监督权;3. 分别执行合伙事物的,可提出异议权;4.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除另有约定
共享收益:一约二商三实缴,实在不行平均分
共担风险:债务承担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中介合同(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
类型
报告中介:报告订约机会
媒介中介
跳单: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促成合同成立:有报酬无费用
未促成合同成立:无报酬但可以有费用
建设工程合同
基本原理
含义:承包人(必须有资质))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性质:双务;有名;有偿;诺成;要式
种类:勘察、设计、施工(主要考点)
四大禁止行为
禁止发包人支解发包
禁止承包人全部转包(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人亲自完成)和支解后全部分包
禁止承包人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合同无效情形及处理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无资质即无效】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挂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否则中标无效
阴阳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a. 工程范围;b. 建设工期;c. 工程质量;d. 工程价款】
发包人在起诉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恶意不办理的除外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其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进行补偿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的话费用自理,但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垫资和诉讼地位
垫资:1. 对性质和利息有约定,有约从约;2. 只要没有约定性质一律定为工程欠款;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无利息;3.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a. 工程实际交付为交付日;b. 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c. 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诉讼地位:1.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将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2.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 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4.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追加转保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价款优先受偿权: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除斥期间【18个月】
承揽合同(民事合同)
基本原理
含义: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程过,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性质: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
人身信赖关系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无需定作人同意;但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任意解除权(完成工作前,造成损失需赔偿)
义务:1. 协助义务(需催告,合理期限,逾期不履行,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2. 给付报酬
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留置权及同事履行抗辩权
义务:1. 接受监督;2. 保管义务;3. 保密义务(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保管合同(民事合同;双务;有名;可有偿可无偿;实践;不要式)
任意解除权:寄存人享有,若无约定保管期限,则保管人和寄存人均享有
留置权: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含义::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除另有规定或交易习惯外;若为无偿保管,保管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
基本原理
性质:单务;有名;无偿;诺成;不要式
赠与人的责任: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转移前):除3种情况(1. 公证的;2.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等);3. 道德义务性质的(a. 直系血亲之间的赠与;b. 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赠与;c. 为报恩而为的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法定撤销权(转移后,拿的我的给我吐出来,没给的就不用再给了):受赠人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1年,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为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严重(程度需达到重伤或死亡)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8类)的
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的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即附义务的赠与)
解除权(穷困抗辩权):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解除合同,不再履行
附条件(影响)VS 附义务(不影响,专款专用,只能):是否影响合同的生效与失效
借款合同
让与担保(售后回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形式上【虚假意思表示的买卖合同】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清偿以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就该标的物受偿或优先受偿(完成公示)
让与担保协议: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或有或无流押流质条款
流押流质条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滥用自己优势地位而签订的,剥夺标的物市场定价权的条款
代物清偿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偿还债务
标的物
动产
不动产
股权
基本原理
类型
商业借贷(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银行或准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
CtoC(单务;无偿;实践性;不要式)
实践性合同: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可有偿可无偿
约定利息的,LPR4倍以内合法有效,可强制执行;超过无效,不当得利返还
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
未约定利息不影响逾期利息
BtoB
BtoC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监督):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根本违约),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义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砍头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的义务:1. 按期支付利息(借款不满一年,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一年以上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2. 逾期利息
供水、电、气、热力合同(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继续性合同)
强制缔约理论: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垄断性企业,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即【不可解除合同】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及时采取抢修措施仍不能避免才能免责,除此之外,一律承担违约责任
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做担保)
基本原理
定义: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性质:双务;有名;有偿;诺诚;要式合同
形式:书面
种类
有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质押):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利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利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需登记】
无追索权保理(债权转让):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利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通知即可】
一债多保(顺序):先看登记,再看通知,都没有,同一顺序按比例清偿
旅游合同(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
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
旅行社不得擅自转让业务(承担连带责任)
运输合同: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包含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强制缔约理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理由
承运的免责事由
客运合同:1. 人身(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2. 财产(自带物品丢失承担过错责任,得证明;托运物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货运:托运人有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双务;有名;可有偿可无偿;诺成;不要式):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间接代理(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但隐名)
义务:披露义务(免责事由,即披露后受托人退出法律关系不再承担责任)
权利:1. 介入权(因第三人原因致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第三人取得抗辩权);2. 选择权(因委托人原因致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第三人可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一人承担违约责任,一经选择不得变更;而委托人取得抗辩权)
行纪合同(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
高卖低卖:1. 可以按约定增加报酬,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利益属于委托人;2. 未经委托人同意低卖,行纪人补偿差额
融资租赁合同:提供租赁一方只提供租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参考保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