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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 证据 (不合法, 合法√) - Coggle Diagram
刑诉2
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
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启动方式:1. 依职权;2. 依申请;3. 依建议(看守所,身体状况)
负责部门(捕诉):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法院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不需要的应当直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内容: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意见;核实身体健康状况;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本案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审查形式:可公开可不公开;设计三密(国密、商密、个人隐私)不公开
⭐应当建议: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向办案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法: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清白】
案件事实或情节发生变化: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于刑事处罚或判无罪【轻微】
继续羁押的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超期】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或监视居住条件【取监】
有羁押必要——检察官决定;没有羁押必要——检察长(正副皆可)批准
可以建议:注意【未成年】【年满75周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履行或提供担保】
逮捕
机关:决定机关【检察院、法院】批准机关【检察院】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条件
⭐应当逮捕: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危险性条件
有证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采取取保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放了还得干);
有证据,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证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
可以逮捕:取保和监视居住可能判处徒刑以下但违反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可以不捕:认罪认罚的,若涉嫌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决定
⭐审查批准逮捕:公安局侦查案件报检察院批准
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可问可不问【逮面重认盲精未】
应当讯问:a. 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
b.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d.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e. 认罪认罚的
f. 未成年人
g. 盲聋哑或精神病
听取律师意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审查批捕期限: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拘留;【已被拘留:7≤】【未被拘留:x≤15,15≤x≤20】
不批准逮捕
a. 作出不批捕决定之后再由公安机关进行补侦
b. 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
c. 公安局对不批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同级),但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先放人,再救济】
发现漏人的决定逮捕: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若公安机关拒绝,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审查决定逮捕:检察院自侦案件,由捕诉部门来审查决定侦查部门报请逮捕的案件是否逮捕
期限:1. 已被拘留【7+7+3】;2. 未被拘留【x≤15,15≤x≤20】
发现漏人的建议报捕:先提建议,不被采纳,再找检察长
执行程序: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24H内送看讯问通知(除无法通知外)
⭐审判阶段逮捕的变更:被逮捕的被告人有以下情形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应当立即释放: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免除刑事处罚
应当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a. 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b. 被羁押时间已到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c.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审结
监视居住
条件(适用对象):可以;本该逮捕,但病孕唯特届;本该取保,但没人又没钱
符合逮捕条件【疾病】【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特殊情况,即办案的特殊需要,帮忙钓鱼】【羁押期满未办结】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
机关:决定机关(公检法);执行机关(公)
⭐程序
⭐1. 地点:a. 住所;b. 指定居所【没有固定住所】【但国和恐,碍侦查;经批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H内,通知家属
检察院进行监督
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期限和时间:最长6个月;指定居所【管制1抵1】【有期拘役2抵1】
取保候审
⭐条件(适用对象):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机关:决定机关(公检法);执行机关(公)
程序:择一
人保(保证人)
人数:2≤
⭐保证人条件:1. 与本案无牵连;2.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 享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4. 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保证人义务:监督和报告
⭐保证人的处罚(罚款或判刑):1. 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1k<x<2w);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罚款由公安机关决定】
未成年人优先用保证人保证
钱保(保证金)
提交与退还: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大人1000,未成年500,现金缴纳
⭐义务
应当遵守(离变传扰灭)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24H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酌情遵守(禁止交证件)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得以先行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不严重的可以没收保证金,并重新缴纳保证金
时间计算(最长12个月)
累计计算:同一阶段
重新计算:跨阶段
刑事拘留
条件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现行犯;先行拘留
预备、实行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
被指认
身边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
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身份不明
流窜(2)、多次(3)、结伙(2)
检察院自侦案件(可以决定拘留):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程序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
拘留人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在24H内送看(24内送看守所)、讯问、通知(除无法通知,国和恐碍侦查)
⭐期限
公安:一般3天,特殊情况延长1-4天,流多结30天;检察院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批准是否逮捕7天;【3+7】【7+7】【30+7】
检察机关
自侦案件:侦查7天,捕诉7天,特殊情况延长3天;【7+7+3】
监委会(留置)移送案件先行拘留时间:10天再延长4天【10+4】
身份不明者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拘传
VS传唤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且没有强制性;针对当事人(害人被害要钱);传唤到指定地点或其住所进行讯问,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紧急情况下(现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H,除案情特别重大、复制,需要拘留或逮捕,可延长至24H;不得连续传唤
拘传:强制措施且具有强制性;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持有拘传证或拘传票;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H,除案情特别重大、复制,需要拘留或逮捕,可延长至24H;不得连续拘传,两次间隔≥12H;公检法都能拘传,地点为公安局;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定义: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征:1. 主体特定;2. 对象唯一性;3. 人身性;4. 预防性;5. 法定性;6. 临时性;7. 可变性(a. 由A强制措施变B强制措施;b. 解除强制措施);8. 比例性(看人下菜);9. 必要性(非必要不用)
辩护与代理
辩护基本内容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是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告人是随时;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若在押,可让亲朋好友代委托
委托辩护:参见诉讼参与人篇
⭐法律援助辩护
特点:以没有委托辩护为前提;贯穿刑诉侦查、起诉、审判全程;只能由律师提供法援辩护
⭐种类:盲精未无死缺
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本人或近亲属向司法局(公检法不介入)提出申请
通知法律援助
⭐应当通知(公检法都有职责):a. 聋盲哑;b. 精神病(间歇式);c. 可能被判无期、死刑;d. 未成年(各阶段分别判断);e. 缺席审判(法院专门提供)
可以通知(仅限法院):a. 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有辩护人;b. 造成重大影响;c. 检察院抗诉案件;d.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权利告知:a. 第一次开始讯问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公安局);b. 审查起诉阶段,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检察院);c. 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法院)
指派:法援机构3日内指派
与委托辩护冲突:由被告人决定人选
⭐⭐⭐值班律师制度
适用条件: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没有法律援助
身份和性质:不是辩护人,只是个法律帮助者
派驻机构:司法局
派驻地:法院、看守所、检察院等场所
权利:1. 提供法律咨询;2. 程序选择建议;3.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5.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提出认罪认罚后案件实用程序建议,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6. 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不可出庭,不可取证,不带助理】
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人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但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同案被告人,或未同案但犯罪事实有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范围
可以担任:律师、
不可以担任(除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或被告人委托)
绝对不可:刑罚、自由、能力
相对不可:现职(公检法国监,不含司法局)、陪审员、利害关系、外国人、离职(在曾任职单位)、开除
检察官、法官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1. 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2. 其配偶、子女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辩护人的地位和责任:独立的地位,不受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阅卷权:【审查起诉之日】;【移送情况只需要通知辩护律师】;【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不得查阅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记录、检委会讨论记录】【检察院或法院阅卷】
会见权:持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48h见到人】;【国恐案件的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审查起诉前不可以核实证据】;【不被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通信权:【可以必要检查,即阅读】;【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关内容,即不得告密,除国公人+串供、毁灭证据】
调查取证权
狭义:律师取证;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提供的证人取证需要双许可【法院批准的准许调查决定书+被害人同意】
申请:向检察院、法院申请,【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调取公安局;【审判阶段】,法院调取检察院或公安,但要审查必要性
审判阶段辩护权:1. 经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助理没有辩护权);2. 保障律师发言权;3. ⭐可同时做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人身保障权: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的行动构成犯罪的,应当其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即上报上级,上级机关可指定其他下级,也可直接侦办,但不得指定原侦查机关的下级
义务:1.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2.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即揭发检举准备或正在实施【国公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应当法援被告人:第一次【正当理由应当准许】;拒绝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法援;再次拒绝不予准许
其他被告人:第一次应当准许;拒绝后另行委托或自行辩护;再次拒绝可以准许,只能自行辩护
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视情况【全案中止审理】【分案处理】
有效辩护原则: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阶段,同等重要;在自行辩护、法援辩护和委托辩护中都得体现
代理:参考刑诉1
附带民事诉讼
附民当事人
原告人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法代、近亲属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附民诉讼或附民公益诉讼(例如环境污染);与刑事案件同法院以及同一审判组织;若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被共监继】
刑事被告人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新修改:附民诉讼被告人的亲属朋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民被告人
⭐附民的提起
⭐理由
【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注意:1. 精神损害一般不支持赔偿;2. 被告人非法占有和处置,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申请国家赔偿;4. 物质损失是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期待性利益,多为合同】
时间:立案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可以提赔偿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财产保全
保全方式:查冻扣
保全内容:限于与案件相关的财产
启动方式:a. 依职权(审查后有必要的);b. 依申请
适用法律:刑诉法、民诉法
保全方式
诉中财产保全
阶段不同:提起附民之后
管辖不同: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
是否担保: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裁定时间: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H内作出裁定
诉前财产保全
阶段不同:提起附民之前
管辖不同: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是否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裁定时间:必须在48H内作出裁定
附民诉讼的相关程序
与刑事审判的关系:要么邢民一起要么先刑后民
权利告知:要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民诉讼
⭐附民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1. 原告不来,或中途退庭,应按撤诉处理;2. 被告人(共监继)不来,故意不来或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审判;下落不明告知另诉;
附民诉讼的权利放弃:可提附民也可单独民诉,一审宣判后,只能另行提民诉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赔偿数额:物质赔偿,除两金(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
调解:1. 达成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2. 审前阶段调解,即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审判阶段再提起附民不予受理,除非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刑事被告人无罪或者公诉人撤诉后对附民的处理:1. 无罪,先调解,调解不成,邢民一并判,或告知另起民诉;2. 检察院撤诉,先调解,调解不成,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另起民诉
⭐二审期间提起附民诉讼的处理: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诉
⭐⭐⭐刑事证据和证明
刑事证据: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基本属性
客观性
合法性:主体合法;方式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
关联性/相关性: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备客观的联系;即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是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络;关联形式是多样复杂的,最常见因果关系;是证明力的原因
种类:以取证时状态
物证:物的照片
书证:产生于案发过程中或者案发前后,内容是反映案件事实本身
证人证言:
当事人以外的人陈诉,不包括同案犯攀供;
载体多样;
证人保护:a. 应当保护【国恐黑毒】【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公检法】;b. 请求保护
被害人陈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公检法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产生于案发过程中或者案发前后,必须与案件有关联
分类
原始和传来:Ctrl+X;Ctrl+C【只有传来证据不能定案】;提取指纹是原始;提取音视频是传来
直接(能单独反映完整案发经过)和间接(完整案发的其中一个片段):仅用间接证据入罪条件【证据属实】【相互印证】【完整体系】【结论唯一】【符合逻辑】;定案时,判处死刑要特别慎重
言词(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供述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和实物(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只有言词证据可以定罪,但应慎重】
有罪和无罪
原则:1. 有证据裁判,即裁判任何案件唯一依据的应该是在案证据;2. 自由心证,即允许法官在如何裁判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包括直接言词要求法官直接参与审理活动
规则:调整证据能力和调整证明力(关联+补强)
关联性规则:要求证据和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除【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传闻证据规则(仅针对证人证言):a. 道听途说;b. 庭外证言(庭外作证)【并非立即作废,需看是否有别的证据能补强或印证】
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规则(只针对书证):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非必要时,不要提供副本、抄本、复印件等非原始材料
意见证据规则(只针对证人证言):证人只能客观的陈述案件事实,不能提主观的推断意见
补强证据规则(一般针对言词类):1. 两个证据(一个被补强B,一个补强A);2. 由A补B;3. A、B不能是同一来源或派生关系
自白任意性规则:犯规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任何供述都应当是出于自愿而非被强迫作出的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适用范围(怎么排,只排供述,不排辩解):考手段靠细节、考范围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采取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诱骗由法官自由裁量)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除a. 更换侦查人员;b. 换阶段】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审判程序中排非(怎么排)
⭐1. 启动方式:依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申请】启动或法院【依职权】启动
⭐3. 提供线索或者材料:当事人及辩护人、代理人申请排非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至少得一样)
召开庭前会议(原则上庭前申排非):可开可不开;只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不调查证据
权利告知:送达起诉书副本时
庭审中调查非法证据
(1). 庭审中申排非的处理
a. 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在庭审中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b. 先行当庭调查,若时间太拖延,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再调查;
⭐c. 调查方法【公诉人举证,即公诉人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d. 申请相关人员出庭,法庭认为【有必要】即申请出庭作证;
e. 排非证明标准【法庭调查后确认,或不能排除非可能性也都排除】;
f. 排非结果【排掉非法证据后,当庭立即告知,但被告人并非必然有罪或无罪,得看现存证据状态】
(2)二审中的审查:上诉或抗诉,二审法院也有权利排非
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行政证据转刑事证据:实物类证据可直接用;言词类证据不能直接做证据用
监察证据转刑事证据:只要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诉中皆可作为证据使用
⭐⭐⭐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瑕疵排除】
物证、书证:a. 未附笔录或清单;b. 不能证明来源;轻微的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证人证言:a.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b.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c. 询问聋哑人未提供翻译人员;d.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未提供翻译人员(没有个别,没让核对,没给翻译,证言作废)
被告人供述:a.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b. 讯问聋哑人未提供翻译人员;d.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未提供翻译人员;c. 讯问未成年人,法代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没让核对,没给翻译,没有大人)
鉴定意见:一错就死,没有轻微瑕疵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除非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的;(2)辨认笔录:a. 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b.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c. 辨认活动没有个人进行的;d.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e.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明显有指认的【昏暗见个猪】
视听资料(篡改、伪造或无法确定真伪的;制作提取的时间地点方式有疑问且不能做合理解释,即一改就死,存疑也死)、电子数据(篡改、伪造或无法确定真伪的;有增加删除修改影响真实性的,即一改就死)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
刑事证明
特征
主体:【带有诉讼请求的】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客体: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
⭐对象:拿证据想证明的案发事实
量刑事实(实体法事实)
是否是共同犯罪或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程序法事实
有关涉案财物的处理的事实:赃款赃物、
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的程序事实
免证事实(不是证明对象):简单常识、反复验证、无异程序
a. 常识事实
b. 生效裁判
c. 法律法规
d. 无异程序(在庭审中不存在争议的程序事实)
e. 法律推定
f. 自然规律和定理
定罪事实(实体法事实)
被告人、被害人身份
犯罪是否存在
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有无刑事责任年龄、罪过、动机和目的
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起因等
证据事实(也不是证明对象):自身的要素成分规格等问题
⭐证明责任(证明不了就败诉的责任):提供+说服
公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但在非法持有型犯罪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包含一定的范围【只承担一定事实证明责任,无需证明全部案件事实】和一定的程度【提供证据】)
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否认者不担责,若提出新的积极主张,则需举证)
证明标准(什么程度可定罪):法律规定的监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的程度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1.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 据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的证据对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新增【认定被告人有罪来标有罪和被告人从重来标从重就对其不利,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期间、送达
期间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一个时间段各自单独进行某项刑诉活动,不得任意变更,也不要求立即实事诉讼行为;【只有公安司法机关的期间可以重新计算;诉讼参与人的期间不会重新计算】
计算方法:当时当日不计算在内;下一时,次日,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本月最后一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月(1月30日至2月28日);15天为半个月
特殊情况的期间计算:1. 一般遇节假日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但释放不因节假日延长;⭐2. 交邮日期【只看邮戳记载日】;3. 路途上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
期间的重新计算:1. 另有重罪;2. 补充侦查;3. 发回重审;4. 改变管辖
期间的耽误和恢复: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的,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由法院裁定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回执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1. 邀请无关见证人;2. 录音录像
委托送达: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
邮寄送达:挂号
转交送达:针对特殊的收件人(军人、正在服刑犯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
公检法
a. 协助勘查:勘查笔录
b. 弥补鉴定空白:价格认定书、事故原因报告(可作为证据使用,套用鉴定意见程序)
诉讼参与人
a. 对专门事实发表意见:书证
b. 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不是证据,仅供参考
证据
不合法
瑕疵(过失、失误)
严重×
轻微√
非法(手段:故意、恶劣、侵权)×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