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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 - Coggle Diagram
64 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
基本準則
查核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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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先決條件包括:
1.財報架構可接受
- 管理階層已認知、瞭解並同意:
(1)依照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財務報表,並且財務報表允當表達
(2)維持必要之內控 (包括會計紀錄及會計系統之適當性)
(3)使查核人員查核範圍不受限:可接觸攸關之所有資訊、得向管理階層要求額外資訊、可接觸適當人員已取得必要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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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委任書內容)
書面協議:
1.查核目的及範圍
查核目的:出具適當之意見揭露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
查核範圍:依職規及GAAS規定之應查核的內容
- CPA查核之責任
- 管理階層之責任
- 辨認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
- CPA擬出具報告之格式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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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案件之額外考量
法令對財報架構另有規定
- 確認法令與其架構是否衝突
- 若衝突則須與管理階層達成共識:
(a) 透過在財報中作額外揭露而符合該等規定
(b) 修改財報中有關適用之財報架構之說明
- 架構不符合→修正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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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及應用
查核先決條件
財務報導架構
no.19 確認財報架構是否可接受,應考量:
- 受查者之性質 (營利vs非營利)
- 財報用途 (廣大使用者:一般用途財報vs特定使用者:特殊用途財報)
- 財報性質 (整份財報vs單一財報)
- 法令是否明定適用之財報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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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任查核案件
no.39 無須每期簽訂委任書,除非:
- 有跡象顯示受查者誤解查核目的及範圍
- 條款更改或增加
- 高階管理階層異動
- 所有權重大變動
- 業務性質或規模重大變動
- 法令變動
- 適用之財報架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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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對執行查核案件之基礎達成協議,始得承接獲續任:
- 查核先決條件以存在
- 會計師與受查者對於查核案件條款具有共識(避免誤解、責任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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