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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111.04.06 (就服法第35條第2項), 審查費及證照費 - Coggle Diagram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111.04.06
(就服法第35條第2項)
雇主方
1.登記費及介紹費
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a.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b.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
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2.服務費
辦理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移工方46條7或11款
1.登記費及介紹費
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
求職條件特殊經外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服務費
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移工方46條8款
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不得預先收取
1.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審查費及證照費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46條8-10款
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
每件審查費200元
入國引進、聘僱、展延、遞補、延展招募等許可
每件審查費100元
變更工作場所、變更被看護人、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
每件審查費100元
46條11款
聘僱、展延聘僱、轉換雇主或工作等許可
每件審查費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