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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債務人與權人 - Coggle Diagram
多數債務人與權人
可分之債(271)
類型
可分債權
數人有同一債權,給付可分,各債權人因而平均分享其價權之多数主體債權形態。
可分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給付可分,各價務人因而平均分受債務之多數主體債務形態
性質
給付可分
例如金錢之債
主體之間無牽連關係
各自有應分攤分受之比例
發生原因同一
有行使不可分原則之適用(258、264)
規定
數人負同一價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
效力
對外
可分之債乃基於同一契約而發生,故發生原因須同一,從而亦有解除權行使不可分原則(258)、同時履行抗辯權行 使不可分原則(264)之適用
當事人中一人若有無效或撤銷事由,該無效或撤銷,僅止於各該當事人應分指或分受部分,其他當事人應分搶或分受部分,應仍有效,不受影響
各債權債務均各自獨立,故當事人一人所生事項(如給付不能、受領遲延、免除、消诚時效等),伴生相對效力,無絕對效力,對他人均不生影想
對內
在可分債權,債權人若超額受領,就超通應分受部分,價務人得主張179請求返還之
在可分債務,若債務人對債權人超額清償,就超過應分擔部分,對於他債務人有求償權(屬於第三人清償,依312承受 債權人之權利)
意義
基於同一契約所生,以同一可分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而其義務或權利可分擔或分售的複數主體之債
連帶之債
連帶債權
成立
法律行為(283)
明示、默示均可
法律規定(283)
效力
對外
絕對效力事項
完全
受領遲延(286)
確定判決(287)
債務消滅事項(286)
請求(285)
限制
免除(288 I )
消滅時效完成(288 II )
相對效力事項(300)
對內
意義
多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各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之多數主體之債
不可分之債
種類
不可分債權
數人有同一債權,給付
不可分債務
給付不可分
性質
發生原因同一
有不可分之適用
給付不可分
例如車
主體之間句牽連關係
意義
基於同一契約所生,以同一不可分給付為標的,當事人多數,旦複數債之主體間具有牽連闊係之債
效力
不可分債權(293)
不可分債務(292)
連帶債務
性質
發生原因同一性
給付可分
主體間有牽連關係
成立
法律行為
當事人明示(272 I )
法律規定(272 II )
意義
數人共負同一債務,依當事人明示的意思表示或依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之多數主體之債
效力
對外
債權人之權利(273)
牽連關係
絕對效力事項
限制絕對效力事項
消滅時效完成(276 II)
他人債務抵銷(277)
免除(276 I )
完全絕對效力事項
確定判決(275)
受領遲延(278)
債權消滅事項(274)
相對效力事項(279)
對內
求償權
求償權之範圍(281 I)
免責時起之利息
非可歸責於求償權人之損害及費用
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
求償權之擴大(282)
求償權之成立(281 I)
須因而使他債務人同免全部或一部責任
需有免責行為
債務分擔標準(280)
代位權(281 II)
概說
給付
客觀上可分
主觀上可分
可分之債
可分債權(271)
可分債務(271)
主觀上不可分
連帶之債
連帶債務(272~282)
連帶債權(283~291)
客觀上不可分
不可分之債
不可分債務(292
不可分債權(292、293)
客觀與主觀不可分
客不
主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