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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多數債務人與債權人 - Coggle Diagram
第七章多數債務人與債權人
可分之債
性質
給付可分
主體之間無牽連關係
效力
對外關係
相對效力
行使不可分原則
對內關係
類推271
意義
基於同一契約所生,以客觀上可分之同一給付為債之標的,
而其義務或權利應分擔或分受之複數主體之債
連帶之債
性質
在連帶債務,各債務人均各獨立負全部給付責任;連帶債權,
各債權人均各獨立享有全部給付請求權。
類型
真正連帶債務
意義與功能
數人共負同一債務,依當事人明示的意思表示或依法律規定,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給付責任之多數主體之債
制度功能上,有保證之實
成立
依當事人明示之意思而成立
依法律規定而成立(272II)
性質
發生原因同一性
給付可分
獨立併存
效力
債務消滅事項:(§274)
依273條I之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確定判決:(§275)
債權人受領遲延:(§278)
免除:(§276I)
意義
以同一給付為標的,債務人或債權人之間具有連帶關係之複數主體之債
定義
以同一給付為標的之債之關係,而有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者,稱為多數主體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