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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 - Coggle Diagram
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的效力
確定力
內容
形式確定力
實質確定力
有實質確定力
有§260的適用
無實質確定力
無§260的適用
意義-不起訴處分後產生之效力
§260
要件
不起訴處分的種類-限有實質確定力的不起訴處分
同一案件的範圍
實務-包括事實上與法律上同一案件
學說-只包括事實上同一案件
允許再行起訴的例外
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
有本法§420 Ⅰ (1)~(5)之事由
立法檢討
不起訴處分應否具有實質確定力
確定時期
無告訴人的案件
於於處分時確定
有告訴人的案件
撤回再議
於撤回時確定
駁回再議
於駁回時確定
已逾再議期間
於期滿時確定滿時確定
拘束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檢察官不得任意撤回或更改之
不起訴處分的原因
起訴條件欠缺
應處罰的可能性
正 起訴法定主義
訴訟條件
形式訴訟條件
§251其他法定理由
釋字48號
告訴不合法
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
§252(5)
§252(6)
§252(7)
實質訴訟條件
§252(1) §252(2) §252(3) §252(4)
處罰條件
§252(8) §252(9) §252(10)
起訴的必要性
正 起訴法定主義
§253 §254
犯罪嫌疑性
正 起訴法定主義
§251 §2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