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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程序, 權利書狀種類
1土地所有權狀2建築改良物所有權權狀3他項權利證明書 - Coggle Diagram
登記程序
申請登記方式
單獨
單獨(權利人.登名人申請)
1法判
2繼承
3土:土總
4建:建一
53更+1更:標示.姓名.住址變更+逕行更正
6回:浮覆地回復所有權
7消:消滅
8預:預告.塗銷
9售:標售.讓售(不得移轉外國人土地..)
10地:法定地上權
11不:自己不動產設定役權
12耕:耕作權
13典:典權人取得典物(絕賣條款.屆滿2年)
14押(攬拋質分):承攬契約經公證.抵押權人拋棄抵押權次序.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原物分配時共有人受金錢補償
15調:依糾調會作成調處結果
16合:法人合併
17無:無繼承人承認繼承 清償後剩餘歸屬國庫
18效:時效完成
19其(區死託他):區權人申請建一.義務人死亡.受託人變更.
他項權利塗銷
ps.登記機關登記完畢後書面通知義務人 但以下免通知
1無義務人 2法拍 3辦抵押權塗銷 已提銀行同意塗銷文件
代位.代為.代理
代位:有代位資格之人為保全本身權利 以自己名義代位為申請人
1判:法院判決書載明由義務人先行 : 而怠辦
2質:以不動產債權為給付內容 質權人請求債務人移轉岀質人
3典:典權人重建典物申請建一
4其(滅債):建物滅失 建物所人未辦 得由土地所人代位 亦得為登記機關逕為.
法院核准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申辦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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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為
逕為:登記機關基於職權直接所為之登記
1建:建物因行政區.門牌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
2國:私有地所有權拋棄登記國有
3址:住址變更未辦登記 登記機關經查明
4塗:第三人取得新登記前 有以下 登記報經地政核准後塗銷A偽造B純疏失而錯誤登記
5他(滅國變):建物滅失時 建物所人土地所人未辦.無保管使用及地籍整理之公有地登記國有.
建物基地分割合併登記 建物基地所有人不同登記機關得逕為
囑託
囑託:政府機關為執行公務 本於職權 以囑託公文書向登記機關辦登記
1國:國有土地
2公:公有土地
3測:重測.重劃
4徵:徵收.撥用
5照:照價收買
6塗:查封..禁止處分登記 應由原機關囑託塗銷
但因徵收照價收買 得由徵收機關囑託塗銷
7變:公有地管理機關變更
8強: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 得喪變更應登記者
9破:法院為破產宣告就破產人或破產財團之登記
10押:原國宅條例規定之法定抵押權設定.塗銷
11稅:稅捐(稽)就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之財產
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設定
12其
登記規費
登記費計徵標準
登記費
1土地總登記:按申報地價千2
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管前房屋現值千2 建管後工程造價千2
3權利變更登記:
(1)土地權利:申報地價千1
(2)他項權利:除權利價值增加 免納登記費
A擔保物權-價值 B用益物權-租金*存續期間(申報地價4%*7年)
免納登記費
一:未滿1元
同:抵押權設定後 另增加土地共同擔保
拋:抵押權次序拋棄
書:權利書狀補換給
管:管理人
他: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 免納登記費
(2更2消3變更1限制)更正更名 消滅塗銷 住址標示重劃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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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
發給或免發
發給
土地權利登畢後,除權狀內容未變更或另有規定外,登記機關應即發給
但得原書狀加註者 加註後發還。
1共有土地,按各共有人分別發給權狀+書狀內記明權利範圍。
2共有人取得他共有人應有部分,附原權狀 就應有部分之總額發給權狀。
3同一人於同一區分建物有數專有時,其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分別發給權狀
免發
有下列情形 申請書記明免發 登記機關登記簿記明
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共有物分割登記,於標示變更登記完畢。
3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換領土地所有權狀;換領前得免繕發。
得免提
得免提
徵:徵收
測:重測
判:法判
他:法院囑託他項塗銷
代:代位
產:遺產管理人
地:法定地上權
發:未發狀.他項證明書
攬:承攬抵押權
祭:成立法人之更名登記
押:原國宅條例法定抵押權
共:土34之1條1~3項登記之他共有人
其:其他
未能提公告註銷
未能提公告註銷
繼:繼承登記 申請之繼承人附切結書
他:他項權利塗銷 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
失:建物滅失登記 申請人附切結書
信:塗銷信託.信託歸屬 權利人附切結書
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不參加者未提出
+(徵測判他代祭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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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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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文件
1登記申請書電子文件以電子簽章辦理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除政府資料庫能查詢提供 得免提外
應以電子文件+電子簽章 但非全程網路申請 不在此限
3已登記者 除有免提權狀情形外 應提出權狀.他項證明書
4申請人身分證明 能以電腦查詢 得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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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免親自到場
應親自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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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登記義務人未領有國民身分證 應提下列文件
外:外國人提護照.中華民國居留證
僑:旅外華僑提華僑身分證.中央地政(主)規定文件及附照片身分證明
陸:大陸區民提行政院設立.指定.委託之機構驗證身份證明.台灣區長期居留證
香:港澳居民提護照.港澳永久居留證
歸:歸化.回復國籍提(主)核發之歸化許可證明
免親自到場
當事人免到:親自到場用意為確認身份.真意
1單:單獨
2公:公證
3連:連件辦理
4代:法代親自到場
5簽:地政士簽證
6鑑:設置登記印鑑
7鑑:印鑑證明
8祭:祭祀公業授權管理人處分 契約已公證
9外僑:外國人外僑授權第三人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館驗證
10陸香:大陸港澳授權第三人該授權書經行政院機構驗證
11正:更正登記協議書 共有人應有部分更正前後價差在1平方米現值內
12法: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所提協議書
13合:土地合併時 各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合併前後價差在1平方米限值內
14一:建一登記協議書與申請書權利人所蓋印章相同
15網:應用憑證進行網路身份驗證 辦理線上聲明登錄相關登記資訊
16其:其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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