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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111.04.29 - Coggle Diagram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111.04.29
第2、3類移工
簽證健檢
申請入國簽證檢具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入境健檢
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健康檢查
因故未能健檢,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辦
定期健檢
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定期健檢
請假返國健檢
衛福部得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疫情或其他特性,公告其再入國後之健康檢查時程及項目
補充健檢
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七日內,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
轉換雇主或工作
重新核發或展延聘僱許可
疫情期間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國內疫情防治或勞動輸出國疫情評估所需,公告調整健檢期限
勞動部111.05.04
入國健檢、定期健檢、補充健檢
可延至111.08.31
健康檢查證明送交該外國人留存
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於七日內或事由消失後七日內,辦理上開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