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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法則(證據必背)與傳聞例外159-3 :star: - Coggle Diagram
傳聞法則(證據必背)與傳聞例外159-3 :star:
159-2(調查與審判不符)
被告以外之人 :star:
於「調查中」
司法警察(官)
檢察事務官
與審判中不符
先前較有「
較可信
」之特別狀況+「
必要」
者
傳聞法則159
被告以外之人
審判外之供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不得作為證據
97台上1450決
159-3傳聞例外
舉例:「
警詢筆錄
」
較為可信且有必要,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調查中之陳述
有不到(通知不到)、不能(死亡、致無法說話)、不講(拒絕)
傳聞證據,簡易判決,不適用159第2
審判中,一定不是傳聞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
到庭陳述,表示轉述他人(非本人)所見所聞,且為被告以外之人,仍是「
傳聞證據」
159-1
被告以外之人,偵查中,向檢察官之陳述,除明顯不可信之瘋言瘋語,「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向法官之陳述 ,得為證據:question:很奇怪
釋字582,證人「審判中」詰問權,具結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