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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刑事制裁的角色 - Coggle Diagram
政府在刑事制裁的角色
出庭
書記官
穿黑袍+白邊
檢察官
穿黑袍+紫邊
律師
穿黑袍+白邊
法官
穿黑袍+藍邊
責任能力
限制責任能力人(減刑)
14--17歲、瘖啞人
判斷對錯能力不足
無責任能力人(不罰)
0--13歲
不能辨識其行為之人
完全責任能力人(完全責任)
18--79歲
精神狀況正常
以年齡、生理、心智狀態區分
訴訟
行政訴訟
先訴願,不服才提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
針對犯罪行為
需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未審判皆視為無罪
公訴
由檢察官提出
有嫌疑、證據充足
起訴
證據不足、被告死亡
不起訴
隸屬法務部
自訴
由被害人自行委託律師提出告訴
程序
起訴(2)
審判(3)
法官審判
隸屬司法院
收到起訴書,才可開始審判
不告不理原則
偵查(1)
告發
所有人皆可
告訴
被害人和其親屬
自首
犯罪者
偵查不公開原則
執行(4)
民事訴訟
私人糾紛
繼承糾紛
離婚爭議
借貸糾紛
需當事人主動提出
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12--17歲的少年)
少年保護案件(罪刑較輕)
保護處分
保護管束
少年保護官、機構、個人
安置輔導
輔導員照顧
福利、教養、醫療機構執行
假日生活輔導
品德教育、勞動服務
少年保護官執行
感化教育
少年矯正學校執行
訓誡
悔過書
法官執行
少年刑事案件(罪刑較重)
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