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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社會規範, 108402012 國比三 林育瑄, 108402024 國比三 洪雅慧 - Coggle Diagram
法律與社會規範
一、社會生活與
社會規範
的必要性
道德規範
宗教信仰
風俗習慣
法律
二、法律生活與其他社會規範
(一) 法律與道德、宗教、習俗的關係
法律與宗教
信奉教義與否取決於個人自由(政教合一的國家除外);法律則對全體國民都適用
違反教規時,信徒會自我譴責或被其他信徒責難;違法行為則透過國家公權力直接科處不同的處罰
兩者產生方式不同
法律與道德
道德側重義務而不求權利;法律則強調權利與義務並重
違反道德者,僅受到良心或社會輿論的譴責;違反法律者,會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制裁
兩者產生方式不同
法律與習俗
規範內容與範圍不同
規範對象不同
兩者產生方式不同
※ 法律行為若有違反善良風俗,則依我國
民法§1
規定該行為無效
(二) 為什麼要有法律?
保障人民的權利
使社會各領域的制度更趨完備
維持社會秩序
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二) 憲法與法律規範的訂定與修正程序
憲法的制定與修正
修正程序:立委1/4提議→立委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決議→公告半年→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1/2即通過
法律的制定與修正
程序分為三階段:
提案→審查→讀會
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均可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或修正案);而超過
15名以上立委連署
,也可提出法律案
提出後,經立法院完成三讀再移送總統及行政院,而總統應於收到
十日內
公布
命令的制定與修正
多由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但也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人民或團體也可
書面
向行政機關提議訂定命令
任何機關在職權範圍內都有發布命令的權利,沒有一定制定程序,其公布程序,須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
(三) 公法與私法、實體法與程序法
公法與私法
公法:
人民與國家間
關係的法領域,如憲法、刑法、行政法
私法:涉及
私人間
所產生之法律關係,如民法、公司法
因應社會演進而有
公私法混合的第三法域
,特稱為社會法,例如勞動基準法
實體法與程序法
實體法:規定法律關係之實體,對有關權利義務的內容、取得、消滅等事項作規定的法律,如民法
程序法:規定如何實現此法律關係,有關權利義務運用或實行的程序,例如民事訴訟法
兩者關係:兩者區分是相對的,性質雖不盡相同,前者為目的,後者為手段,但兩者關係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一) 法律的位階
憲法位階最高
法律效力由高到低:憲法(具優越性)→法律→命令
憲法:國家根本大法,關於國家組織、人民權利義務的基本規定
法律:國會基於
憲法賦予的職權(立法權)
所制定
命令:行政機關發布,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前者是用特殊人、地、事;後者則對一般人、地、事適用
後法優於前法
同一事項有兩種不同法律加以規定,以較晚實施的法律優先適用
四、為何要守法?
(三) 法治社會的建立與守法的義務
法治社會的建立是一個國家邁向現代化不可或缺的條件
在法治社會建構過程中,守法義務觀念的推動極為重要
人民尊收國家法律,施政就更易推行,國家能「依法行政」,就不會損及人民基本權利與一般福祉
在「全球治理」的概念下,國家與國家間的疆界越來越不明確,更須一套適用於全世界的新規範出現
※ 專制國家:人民服從於統治者的命令
※ 民主基本原理:人民作主,且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
※ 現代民主國家的法律:由
代議士
(台灣→立委)代替人民制定
(四) 「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之辯
另有主張只要依法定程序立法通過的就是法律,至於法律的內容是否為「惡法」仍是另一個問題
為預防國家制定「惡法」,建立制度規範國家的
立法權
是必須的
若主張法律須具備理性、正義、道德的本質,才能算法律,那麼所謂「惡」就不算法律,但該主張會產生許多難題
我國人民可藉由輿論壓力令立法院修法,亦可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檢視法律是否合憲,避免「惡法亦法」的情況發生
(二) 法治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
有獨立的司法機關
人民直選各級民意代表制定法律
輿論監督與民眾守法
一般民眾守法觀念的具備
(一) 法治VS.人治
法治強調「依法行政」的原則;人治由執政者個人即可專斷獨行
法治強調「責任政治」;人治因為權力掌握在統治者個人或極少數人手中,其後果通常不必負擔任何責任
法治以民意為依歸;人治的根源出於國家統治者個人的好惡,並無一定標準可遵循
法治強調權力分立與制衡;人治則是統治者集立法、行政及司法於一身,個人凌駕於法律之上
108402012 國比三 林育瑄
108402024 國比三 洪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