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教育法規(特殊多元教育), 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 Coggle Diagram
教育法規(特殊多元教育)
原住民教育法
立法原因
根據憲法,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培育原住民族所需人才,以利原住民族發展
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及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
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原則,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並優先考量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之需求
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原住民個人及原住民族集體之教育權利應予以保障
積極扶助之措施,確保原住民接受各級各類教育之機會均等,並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體系
教育主管機關
中央:教育部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應共同進行原住民族教育政策規劃之諮詢
諮詢內容
原住民族教育體系
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
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
原住民族教育相關事務跨部會協商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成員
原住民身分者
不得少於1/2
,並應
兼顧族群比率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為協調、溝通原住民族教育政策,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期辦理協調會報
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
直轄市及所轄區域內
有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
,地方政府應進行地方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審議
成員
原住民身分者
不得少於1/2
,並應
兼顧族群比率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參酌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訂定教育方案,並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查
預算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
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
比率合計
不得少於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
1.9%
,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
支用範圍以專屬原住民
「一般教育」「民族教育」「相關積極扶助事項」
之經費為限
就學
幼兒
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
補助其就學費用
為保障其族語、歷史與文化機會及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地方政府應輔導或補助部落、法人、團體辦理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
族語實施教保服務,得視實際需要分別予以補助
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
未滿2歲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
原住民幼兒申請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時
有優先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學校原住民學生住宿,
住宿及伙食費用
,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全額補助
原住民學生就讀時,應對其
實施民族教育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
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
協助其主管之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及其他教育事務
地方政府設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得採
額外保障辦理
公費留學
並應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之人才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
補助助學金
大專校院
鼓勵
設立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
,並得編列預算酌予
補助
為建立原住民學生在校就學及生活之文化支持系統,並促進族群友善校園環境
大專校院之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者,鼓勵設
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
,指定專責人員輔導其生活及學業
專科以上學校者:
減免學雜費
原住民重點學校
認定標準
在原住民族地區,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
學生總數1/3以上
在非原住民族地區,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
達100以上
或
達學生總數1/3以上
每3學年重新認定一次
課程
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
原住民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
,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
中央依各民族之族群及文化特性,訂定
民族教育課程內容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開設
原住民族語文課程
,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辦理
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之機會,依學校地區特性與資源,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
選編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應尊重各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價值體系,並辦理相關課程之教學及學習活動
原住民族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
課程發展委員會
&
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
選編,應聘請
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
參與
師資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生
得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之
原住民族教育及族語師資需求
,提供
原住民公費生名額
或設
師資培育專班
原住民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
由中央或地方分發至學校服務
,其族語專長應與分發任教學校之需求相符
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公費生公開招生或校內甄選時,
應取得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應取得
中高級以上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但
最近3年內
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
累計滿4學期以上
,表現優良、教學演示及格者,
得免教育實習
應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教民族教育課程至少6年,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原住民重點學校或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原住民重點學校
專任教師甄選
:應於當年度
教師缺額一定比率
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專任教師編制員額
:以至少聘任一位公費生為原則
國民小學階段: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
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1/3
或
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
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5%
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
1/2
,其主任、校長,應優先聘任、遴選原住民族
終身教育
各級政府與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應依原住民族需要,結合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原住民終身學習及文化活動機會
教育
識字教育、各級學校補習或進修教育、民族技藝、特殊技能或職業訓練、家庭教育、語言文化、教育部落、社區教育、人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其他終身教育
各級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家庭之需求,訂定及落實家庭教育推動計畫
研究、評鑑、獎勵
原住民族教育之各項實驗、研究與評鑑,其規劃及執行,
應有多數比率之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參與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
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
,應規劃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並鼓勵其員工參與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原住民族教育工作
有卓越貢獻之學校、機構、團體及人員,應予獎勵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
各級主管機關設立
成員
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教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1/2
單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辦理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鑑定及安置工作會議時,
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
,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資賦優異教育
資優類別: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其他特殊才能
教育實施
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
國民教育階段: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
特殊教育方案
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
特殊教育諮詢會
各級主管機關設立
成員
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教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1/2
單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特教
「預算」
「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之
4.5
%
「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5
%
特教
「實施階段」
學前教育階段
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得設「特殊教育班」
國民教育階段
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得設「特殊教育班」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得設「特殊教育班」
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
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特殊教育班
辦理方式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
特殊教育方案
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
得設立
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
「各級主管機關」
核定
「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
「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彈性調整措施
因應其教育需求,「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修業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課程」「教材」「教法」「評量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成員
應設「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上述人員「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
「各主管機關定」
之
身心障礙&資賦優異之
鑑定
「各級主管機關」依鑑定基準辦理鑑定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鑑定責任及權利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應通報「主管機關」
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
「主管機關」
提起
「申訴」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
「學校」
提出
「申訴」
身心障礙教育
身障類別:智能、視覺、聽覺、語言、肢體、腦性麻痺、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其他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
應自 2 歲開始
特殊教育學校
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各直轄市、縣(市)應
至少設有 1 所特殊教育學校
(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
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
各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准或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特殊教育支持系統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成立,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支持服務
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性服務
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至少應有 1 人
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特殊教育學生已重新安置於其他學校,原就讀學校應將個案資料隨同移轉,以利持續輔導
評鑑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
至少每 4 年辦理 1 次
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
至少每4年辦理1次
評鑑
個別化教育計畫
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服務事項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訂定人員
須包含: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
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應邀請:學生及其家
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
1個月內
訂定
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
開學前
訂定
每學期應
至少檢討1次
特殊教育方案
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整合相關資源,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及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
方案內容&事項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策略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加強輔導,應依其身心狀況,保持最大彈性,予以特殊設計及支援,並得跨校實施
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