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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制度 - Coggle Diagram
違憲審查制度
大法官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審理政黨違憲解散
解釋憲法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
共15人
任期8年
憲法訴訟
類型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裁判憲法審查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法規範憲法審查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聲請條件
立法委員
針對「法律位階」法規範
需1/4席以上立委提出聲請
受理法院
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合理確信」牴觸憲法
該法律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行政機關
針對行使職權適用之中央法規範
國家最高機關
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規範
機關權限爭議且協商未果
人民
針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
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的見解有異
內政部
政黨危害國家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