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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編行政救濟法 第2章行政訴訟法 - Coggle Diagram
第5編行政救濟法
第2章行政訴訟法
2-1行政法院
(先有)審判權與
(方有)管轄權
★行政法院之審判權
【例外】(背)
國家賠償事件→雙軌制:1普通法院→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
律師懲戒事件→X不能行政訴訟【No.378】覆審決定=終審判決
★公務員懲戒→再審之訴只能找【懲戒法院】(前身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比較:
★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處分(行政法院);
★教師升等【No.462】(行政法院);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不能上訴。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警察機關、普通法院(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不服→普通法院刑事訴訟
刑事補償事件→普通法院(地方法院刑事庭)
選舉(罷免)訴訟→普通法院(民事)
智慧財產權案件之審理→智慧財產法院(商標註冊)
憲法爭議事件→聲請釋憲(大法官)【憲增5】
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
法官懲戒事件→職務法庭
行政訴訟之管轄
法定管轄/ 指定管轄
行政法院之組織
高等行政法院(臺北9、臺中5、高雄6);最高行政法院1所
三級二審制★被告所在地
★行政法院之審判權
/管轄權【舉例】
【No.295】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定=相當訴願→行訴
公民投票提案是否成立
【No.462】教師升等VA
VA: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是否合法事件
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處分】
VA:因欠繳稅款遭限制出境不服事件
VA:【No.382】學生不服私立大學退學處分事件
【行訴§237之3】交通裁決事件→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訴(如逆向行車不服裁處罰鍰處分)
【No.691】VA不服HB否准假釋決定
【No.466】公務員保險金給付
審判權衝突及解決途徑
德國
積極衝突(民事、行政、其他法院皆認有審判權)
→【繫屬在先,優先原則】
消極衝突(各種法院皆認本身無審判權)→移送方式:
自認無審判權之法院,應移送於有權限之地方法院,
此種移送有【絕對拘束力】,受移送法院不得再移送
原法院,或更移送其他法院。
我國實務
由當事人聲請大法官解釋
依行政訴訟法聲請解釋
由機關聲請大法官解釋
★2-4各種行政訴訟特別要件
課予義務訴訟之特別要件
確認訴訟之特別要件
一般確認訴訟
撤銷訴訟之特別要件
權利受違法侵害之主張
前置程序踐行
行政處分之存在
起訴期間之遵守
給付訴訟之特別要件
★2-3行政訴訟與其先行程序
訴願前置原則【無訴願無行政訴訟】
【撤銷訴訟-行訴§4】
【授益VA給付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行訴§5】
理由
訴願程序簡便迅捷
司法權尊重行政權
由HB專業人員解決紛爭
訴願與行政訴訟相異
爭訟之原因不同:VA違法或不當 vs 撤銷違法VA、非必然VA為限
法定時間之限制不同:30日內 vs 2個月內
作用性質不同:行政權 vs 司法權
審級之多寡不同:一級 / 三級二審
審理機關不同:原處分之機關本身/ 上級機關 vs 行政法院
審理範圍不同:VA違法或不當、不作為 vs VA違法、其他公法爭議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訴願前置原則之例外
【無須先提起訴願即可訴訟】
【免除訴願先行程序】
★有經相當於訴願程序者【詳訴願法篇章】(例如公保法免職處分之復審)
【No.295】會計師、技師、建築師,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
★受理訴願機關變更之處分,致使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可視情形逕行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訴願決定。
經聽證程序作成之VA【AP"109】→直接向高等法院提請行訴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與VA無關,要VA以外的非財產上給付
【行訴§237-3】交通裁決事件: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提起【確認訴訟】:確認VA無效或違法
【行訴§41】共同發明人(必要參加):同勝同敗,不許為相歧異之判決。
【衛星廣播電視法§66-1】通傳會如依此法作成的VA,從現在開始不用訴願。
★【最高行107年4月份第1次決議】:【行執§9】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
2-2行政訴訟一般要件
概說
不具備本案判決要件→【不合法→裁定駁回】
須合法才有【本案判決】(實體判決)
【合法有理由→原告勝訴判決】
【合法無理由→判決駁回】
一般之本案判決要件(合法)
提起訴訟方式(方式合理):★訴狀/ 言詞(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非已確定或已繫屬其他行政法院之事件(不是已經確定的)
當事人: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訴訟權能: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審判權 及 管轄權
訴訟實施權
積極(原告權利);消極(被告義務)
當事人適格
一般之權利保護要件
誠實信用原則,不容許人民濫用訴訟制度
另有其他較簡易方法、無實益、不當目的,不具有權利保護
2-7行政訴訟之裁判
2-9暫時之權利保護
2-10對行政訴訟裁判之救濟
2-8行政訴訟之和解
2-6行政訴訟
之提起與審理
2-5行政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