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者調查研究

研究範圍

研究的犯罪包括犯罪被害現象、犯罪被害人個人特質、被害人與加害人關係、被害人與刑事司法體系的關係、被害者與其他社會團體機關的關係,能提升對被害的了解,確立被害者學的學術地位,並引起政府對被害預防與協助的重視

發展被害者學理論

日常活動理論,柯恩、費爾遜

生活方式暴露理論,辛德朗

調查目的(貢獻/重要性)

發掘犯罪黑數

能更了解犯罪原因

提供國際上犯罪與刑事司法現況的比較指標

引起政府,對被害人預防及被害人服務之重視

面臨之挑戰
(人、方法)

被害調查因人力、資源不足

僅限於官方統計資料(法律定義)的重要犯罪類型,例如一般竊盜、傷害、搶奪等較大宗犯罪

可能難以揭露家庭成員的被害(例如家庭暴力)

可能無法觸及到在機構內居無定所的弱勢團體

使用結構式的問卷調查法,但所得訊息內容的深入程度有限

僅從研究描述、解釋與預測現象,得出「只要一般人改變生活方式,就能減少被害機率」結論

忽略並非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居住環境、地點與生活方式等之自由

蒐集質性資料

蒐集質性資料的策略必須符合研究目的、能夠回答研究問題

作為獨立的資料來源輔助資料來源的資料蒐集方法

1、觀察

蒐集資料過程中,進入到不同的場域,又稱為田野工作

2、訪談

由研究者設計的主題式的對話歷程,通常為一對一的面對面談話

3、焦點團體

進行方式與訪談相似,但更具結構式與分析性。邀請約6-10名挑選過的個人,參與由主持人領導之主題明確的團體討論

探索人們對特定主題的態度與感受,進而了解行為背後的原因

以質性方法研究被害者的注意事項

1、考量被害人的脆弱處境

被害人涵蓋不同的社會階層、性別、年齡等,但許多被害人可能居於社會上較弱勢的地位

2、研究的互惠

可能因參與研究,導致被害人工作、休閒等被剝奪,可給予適當的回饋(例如金錢或其他禮物),以提升參與意願

3、研究者或倡議者
研究者的反身性 (保持客觀性)

進入田野調查時,對研究對象已有基本了解,可能從大眾媒體得來的刻板印象,或是過度認同被害者的處境,可能會導致客觀性受到質疑

是否要為被害者提倡權益,依個人決定,因倡議者的立場,導致與被害者間關係太過密切使得較不客觀;僅要注意研究者的身分與行動者的身分切換,避免混淆不清

4、研究對被害人產生的風險

考量研究對象的處境,是否會增加其本身的風險來源,而造成二次傷害等,故要善盡告知義務,或在風險太大時終止研究

5、研究對研究者自身的風險

(1)剛開始進行研究時,研究者習慣在自己生活或工作的場域中尋找受訪者,稱為「後院研究

優點是可以減少建立關係的時間,但研究者與受訪者若有明顯的權力關係或社會不平等時,有較高風險

(2)研究者自身的性別、年齡及社經地位

可能導致研究過程中限於不利的境地。例如,女性研究者要研究曾經性騷擾他人的男性,可能需要增加輔助訪員,或採取團體討論方式,以創造安全的環境

6、研究自己

(1)研究角色重疊無法保密倫理標準難以界定

(2)研究者選題(以自己為題)是否能說服學術同儕對此議題的重要性,及研究自己比起以他人為研究對象是較適合之資料蒐集

(3)研究的效度難以評價

(4)對自己被害過程中的自我傷害與自我揭露,和研究結束後尋求出版間,可能產生衝突

(6)研究若在研究過程中尋求自我療癒,可能複雜化研究本質

(5)研究自己的過程中,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可能對研究者造成人際網路的傷害涉入更多倫理議題

研究者與受訪者的社會關係與互動,會對研究產生影響

前言

彌補官方統計的不足及發覺未察覺到的犯罪黑數

提供犯罪被害者協助

刑事追訴機關的參考來源

可以得知被害者不願意訴諸法律的原因

刑事審判的參考

被害者在犯罪事件也有責任,瞭解案件中責任之分配比例,作為判決量刑輕重之參考

描繪被害人被害特質與情境,能了解犯罪原因,因為有些犯罪是被害者引起

有助於犯罪被害者預防

幫助被害者在法律體系內得到應有的權利和保護,協助被害人重建和社會良好的互動關係

了解被害者之生心理及精神上特性,及被害原因,有助於被害預防

新興的犯罪型態與犯罪威脅,有隱密性、難以察覺性,或不在調查的項目中

因為被害調查以面對面或家用電話調查詢問被害經驗

困境
(政治的經驗方法)

欠缺理論與實務經驗

缺乏研究方法

淪為政治工具

較新的學科,研究多借助社會學之方法自身理論尚未穩固,缺乏理論架構,理論大多延續犯罪學的理論

犯罪被害學發展尚淺多借助犯罪學、社會學等領域之理論缺乏自身專門的理論及相關實務經驗

使用被害者作為激起社會大眾激情及強硬刑事政策的改革

使得使用官方調查,難以調查出此類型犯罪的被害紀錄

深入研究對象的日常生活,視研究的目標進行觀察,並視情境而決定參與研究對象生活世界的程度

參與式觀察,研究者加入研究對象的族群進入他們的生活世界,以記錄發生的行動、互動或事件

非參與式觀察,研究者與被觀察者間保持距離且無互動

大多數的質性研究都採取兩種以上的資料蒐集策略,涵蓋自然產生的資料(naturally occurring data)與研究生產的資料(generated data)

平衡與受訪者之間的地位,並注意到不使受訪者因參與研究,而受損失或提升風險

(3)過度迎合與答應受訪者

(4)聆聽受訪被害人之經驗後,產生替代性的創傷

例如,在庇護所尋找受暴婦女為受訪者,是否有影響其人身安全,或因尚在創傷階段而造成二次傷害的風險

例如,要大家不要晚上出門,但要上夜班夜校的人,並沒有辦法選擇

傳統的犯罪學理論多在探討犯罪人和犯罪原因,而忽略犯罪事件係包含犯罪人、被害人和外在環境的互動,於是犯罪學家開始研究犯罪被害人,而發展出許多理論

結論

因為題目、答案以匡列好,導致被害調查的結果僅在描述現象,而忽略解釋

質性資料重視產出可以被歸納分析的文本資料或圖片影像

被害者調查可以有效填補官方統計之不足,為犯罪被害的研究提供許多資料,若能解決其困境造成的限制,能為犯罪學研究帶來廣大的效應

質性研究最高準則為,進入田野,把腳弄濕;其信效度奠基在良好的田野關係、研究者反身性與研究理論,若審慎計畫與規畫研究,能保護研究者、被害者,也是研究者降低研究風險的必要策略

被害者促發理論,沃夫幹

新興犯罪型態,例如黑心食品、環境汙染、新型態網路詐騙、及移工被害問題等

例如,人民處於貪汙舞弊的政治系統而成為系統性的被害人,該被害型態在官方被害調查難以呈現

侷限在法律定義的被害人之面臨問題
(相對變異法律)

犯罪相對性

犯罪的界線並非固定不變,在不同國家之間由於法律的差異,導致某些行為在一國是犯罪,另一國不是犯罪

犯罪變異性

一國之內可能隨著犯罪化與除罪化的過程,使得法律規範界線不停游移

僅重視法律定義

忽略社會定義,同樣的行為可能因為法律裁量而導致有些人是被害者,有些人不是

犯罪學之可貴之處

將關心的焦點擴展到法律定義以外之被害人,即所謂隱藏的被害人,被害者學也因而關心所謂的社會傷害之事件

被害研究的不同視角與質性方法

1、實證主義被害學,又稱為傳統被害學,主要在探索法律定義下的被害者,範圍可能太過狹隘

2、基進被害者學,中心思想是「人權」,強調把研究焦點擴大到違反人權及國際規範的被害人;特別關注制度性的暴力及隱藏被害人之主觀經驗及社會脈絡,以擴大被害者學關心的範疇

3、批判被害者學,強調找出被害的結構性原因與深層理由

4、女性主義關注被害人的證明與提升被害意識,討論暴力發生背後的權力、性別與控制關係,及如何造成對弱勢群體的暴力會重複發生

設定研究主題

1、想研究什麼?為什麼?

探討研究主題及界定研究概念

須對欲研究的被害現象及被害者清楚界定

2、是否有強烈的動機足以克服研究的障礙

對自己與受試者負責任之態度、做出符合倫理之決策

3、會對你的研究主題有興趣

4、你的研究將會有何貢獻?如何貢獻?

5、研究想回答的問題是?

6、想如何研究他?為什麼?

7、研究的方法可以回答到問題嗎?

8、研究的過程可能會遇到什麼樣的困難?如何減少研究障礙?

研究動機目的正當性必須能夠支持進行該研究的重要性

有助於提出有意義的研究問題

是否能與更深層的社會問題對話?能更深入了解被害現象?對被害現象和被害人做出更有效的回應?

定具體的待答問題可有效地限縮研究範圍,也讓研究對象能更了解參與研究的重要性

蒐集資料的方式必須要能回答研究問題符合研究者的研究途徑

研究者必須說明為何質性的途徑是較能回答研究問題與達成研究目的之方式

研究者的個人特質、研究的工具與方法等,是否能有效地實施以得到所需要的資料、研究者是否足以分辨所得資料的真實與正確性、及研究所得的資料是否能回答研究問題

須預先思考或因應策略

V.S. 量化研究方法以獲得可以數字表示之研究資料為目的

無論使用何種資料來源,研究者均應盡力保護研究對象之權利、利益、隱私等基本權益

時常面對的是易傷害族群,故須審慎為之

深入的訪談工作,目的要與受訪者建立關係與深度的瞭解

訪談時可選擇讓受訪者感到安全、熟悉的場所,可透過觀察而理解其生活空間、接觸的人事物及社會脈絡等

訪談過程要避免讓受訪者感到內在失去控制和失落的感覺

要保持必要之客觀性

可和研究夥伴或研究的導師定期討論如何維持適當的研究關係、適時退出田野

是否能說服、是否更適合

分析詮釋難以透過「學術研究社群中的同儕評價機制」評價

為了建立和睦的研究關係,而過度迎合受訪者,或感覺虧欠受訪者而答應許多額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