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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規(通用法則) - Coggle Diagram
教育法規(通用法則)
國民教育法
宗旨
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
受教範圍&階段
6-15歲(強迫入學)
前6年/後3年:國民小學教育/國民中學教育
資賦優異,得縮短期休業年限,以
「一年為限」
。
私人興學&實驗教育
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學
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由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定之)
國民教育課程
以「民族性精神」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
技藝教育:依個別差異、學習興趣需要,由學校提供專案編班,國三學生自由參加
教科圖書
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
審定教科圖書&組織:教育部
成員: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採購:教育部或教育部指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圖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
校長遴選
任期4年,得連任1次(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任期由地方政府定之)
遴選委員會
組織: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成員:15人,教師代表、校長代表、專家學者、教育局代表、家長會代表(不得少於1/5)
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遴選人員
校務會議
主持:校長
成員: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
專任輔導教師員
編制
國民小學,24班以上,置1人
國民中學,每校置1人,21班以上,再增置1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21校以下,置1人;21校至40校,置2人,以此類推
教師&班級
每班設置導師1人,
「小班制」
為原則
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應實施
「常態編班」
,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
成績評量
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經費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
財源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一般歲入」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
「財政收支劃分,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學生獎懲&申訴
獎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之
申訴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申訴: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
再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教育基本法
保障學習&受教權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
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有教無類,因材施教
寬列教育經費
,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補助
教育中立原則
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不得強迫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參加政治團體或活動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鼓勵私人興學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
公立學校得委託私人辦理(私立學校法)
保障學生四權利
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
家長責任&權利:輔導子女&選擇受教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
精神內涵
學習權
:核心概念&精神,保障學童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
教育目標:宏觀目標,培養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教育中立原則:防範教育成為阻礙追尋真理與自由的工具
教育主體:彰顯國家、父母、孩童為教育權之主體
程序保障:明確法源依據,提供良好教育環境的保障及公平救濟管道(師生權力遭侵害)
中央教育權限
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教育審議委員會
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
召集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or教育局局長
成員: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法
總則
立法原因: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
,
「維護人格尊嚴」
,厚植並
「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性別平等教育
用詞定義
性騷擾
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明示&暗示)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
性侵害
性交:插入陰道,肛交、口交或是性器之間的碰觸
猥褻:使一般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強摸他人胸部、私密部位
刑法中的「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
性霸凌
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別平等委員會
中央
任務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督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
諮詢服務
及
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其他關於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成員
17-23人,任期制
主任委員:教育部部長
女性委員:總數1/2以上
專家學者(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民間團體代表&實務工作者之委員:總數2/3以上
開會
每3個月應至少1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任務
與中央相似,唯將任務目標由「全國」轉為「地方」
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成員
9-23人,任期制
主任委員:直轄市、縣(市)首長
女性委員:總數1/2以上
專家學者(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民間團體代表&實務工作者之委員:總數1/3以上
開會
每3個月應至少1次
🌟學校
任務
與中央相似,唯將任務目標由「全國」轉為「校園」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成員
5-23人,任期制
主任委員:校長
女性委員:總數1/2以上
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開會
每學期應至少1次
學習環境
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任何事)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職前教育、培訓、在職進修、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1/3以上。
課程、教材與教學
國中小
每學期應實施「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
」至少4小時
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
五年制前3年應融入課程
性別平等教育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申請調查&救濟
通報
單位
法定通報:關懷 e 起來網站、當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社會局/處
進行校安通報,行為人為教師身分者,通知教評會審議停聘
時限
24小時內
移送性平
時限
3日內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檢舉人是否受理
組調查小組,2個月內完成調查
2個月內完成調查
不服處理結果,可於 20 日內向學校提出申復 (1次為限)
過程注意事項
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不得另設調查機制
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二次傷害)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除調查必要&公共安全考量)
屬實之處置
命
行為人
接受
「心理輔導」
之處置,如下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接受
8
小時之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罰則
3萬以上15萬元以下
未於24小時內通報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未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未保密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1萬以上5萬以下
行為人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班級上限
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
(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校務重大事項
校務發展計畫
學校各種
重要章則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
之事項
校長交議
事項
課程發展委員會
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規模較小學校得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
成員
高級中學,應再納入專家學者代表,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或學生
學校行政人員、年級及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教師、教師組織代表及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
展學校本位課程,審議學校課程計畫、審查自編教材、進行課程評鑑
應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2/3以上委員出席,1/2以上出席委員通過
各處業務
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配合輔導單位實施生活輔導
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配合輔導單位實施生活輔導
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實施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
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教導處:掌理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之事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總則
定義
少年:12(含)-18歲
<<兒童權利公約>> 定義「兒童」為18歲以下
兒童:12以下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
主管機關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推動
召集人:首長
成員:
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
民間相關機構
、
團體代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兒童及少年代表
以上成員(粗體)不得少於1/2,單一性別不得少於1/3
兒童調查
6歲
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每4年
對兒童及少年
「身心發展」
、
「社會參與」
、
「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
、
「統計及分析」
,並公布結果
🌟保護措施
狀況通報
時限
24小時
單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情況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出入酒家等等經主關機關認定足以危害身心健康之場所
遭受拋棄、身心虐待等行為
6歲以下兒童
or需
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
「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未受適當之養育與照顧
有立即就醫必要而未就醫
遭受拋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
被強破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