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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鑑定與刑事審判的關係-精神鑑定-精神醫學的觀點 - Coggle Diagram
精神鑑定與刑事審判的關係-精神鑑定-精神醫學的觀點
精神障礙與其他心智缺陷的範圍與定義
精神疾患概念與範圍
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ICD)
是一個提供編號,以對疾病與許多徵兆、症狀、異常、不適、社會環境與外傷等所做的分類。其由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創立,任何健康狀況皆分配到專屬的分類(取自
https://zh.wikipedia.org/wiki/
)
最新版為ICD第十版(ICD-10),在ICD-10 第五章:精神和行為障礙分為下列十一項
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和行為障礙,思覺失調症,情感性精神病,神經症性的障礙,生理紊亂和軀體因素有關的行為綜合症,成人人格和行為障礙,智力發育障礙,心理發育障礙,童年與青少年期的行為和情緒障礙,未特指的精神障礙(取自
https://zh.wikipedia.org/wiki/ICD-10
)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DSM)
由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出版,是一本在美國與其他國家中最常使用來診斷精神疾病的指導手冊
DSM與國際通用的ICD是相同步的,兩者比較起來,DSM較為精確,而DSM-I是ICD-6的變型體。DSM與ICD都假設了許多醫學概念以及詞彙,且皆述及存在有明確的疾患而且這些違常可藉一些「診斷準則」而被診斷出來;不同的是,過去ICD系統較著重於疾病描述而非診斷準則,而DSM則強調診斷準則以及互斥性原則。
DSM歷經五次改版。此本書的特點在於參考ICF架構之功能評估而不僅僅是診斷疾病,為了補足DSM以及ICD系統以及其它診斷系統如國際損傷、功能及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簡稱ICIDH/ICIDH-II),因而1999年在美國召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會議(取自
https://zh.wikipedia.org/zh-tw/
)
疾病的概念
有權利定義疾病的機關與症狀的基本原型後,與原型相似的行為表現異常
當個體的某項指標與群體的差異相比過大,且這個差異是屬於負面評價
當某些生理或心理現象產生負面結果,讓演化發展出來的生物功能無法運作
醫生對於疾病的定義與範圍做出的判斷,甚至是否被定義為疾病,是受到社會文化與政治影響而改變,例如:同性戀在過去被定義為疾病
目的的不同-診斷與鑑定
國際疾病診斷系統ICD與DSM,兩者有一共同特徵:以"醫學上診斷"為目的之分類,讓醫生分類一般人與病人
精神醫學與司法精神鑑定目的本質不相同,若要用精神醫學之分類系統在司法鑑定上,以鑑定結果對應法律上責任能力判定,需在經過其他層次判斷
精神醫學上對於精神疾病範圍與分類是基於醫療目的而做出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