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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總論、行政命令, 行政機關使用何種行政行為達成行政任務 - Coggle Diagram
行政行為總論、行政命令
行政立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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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概念
§159: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上級依職權定給下級,下級依其作行政處分→間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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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時間
解釋性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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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向來採此種見解,如釋字287號: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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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性行政規則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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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
(折衷說)
釋字287號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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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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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性質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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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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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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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
(採折衷說)
釋字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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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平等權)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
釋字727號
對不同意眷村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規定,違憲?
(國防部針對眷村改建,將不同意改建者註銷其居住資格及給予經濟補償【行政處分】;同意改建者只需負擔一部份費用即得分配改建後眷舍【行政私法】,然而只有男性得分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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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行政(公法)V.S私經濟行政(私法)
區別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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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途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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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star:司法二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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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2號
解釋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就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行政處分),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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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3號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私經濟行政之營利行為),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繼承土地或房屋,因繼承人無法繳納遺產稅,而成為未辦理登記之合法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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