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跟騷法自創版 - Coggle Diagram
跟騷法自創版
跟騷定義
對
特定
人
反覆或持續
以人員或其他方式
違反其意願
心生畏怖
性與性別有關
足以影響其生活
8大態樣
八大態樣
盯梢
威脅
監視
通訊方式
追求不當
寄送不明物品
妨礙名譽
冒用他人資料購買物品
部門分工
矯正
再犯預防教育
衛政
被害人身心治療
法院
司法程序
社工
被害人輔助
法務(檢察機關)
偵查,調查
警察
協助聲請報護令
書面告誡
刑案調查
受理報案
勞動
就業輔導
行政調查依據(行政程序法)
37
得自行提出證據亦可申請調查證據。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必要,得不為調查
38
調查證據應為書面紀錄
36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及時告誡(第4條)
若再犯,保護令(2年內再犯)
檢察官、警察可以依職權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延長免徵裁判費
有欠缺,裁定駁回。可以補正的要讓他補正
犯罪化行為
攜帶凶器(建請羈押刑訴101-1)
約制以書面(第4條第2項),告誡2年不能再犯
救濟(異議--第4條第3項)
10日內向上級警察機關
有理由
更正
無理由
5日上審上級警察機關(第4條第4項)
對於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保護令期限2年
延長一次2年(2+2)
保護令可以抗告1次
對於保護令之聲請程序、過程、其他情事有侵害權利
聲明異議(10日)送法院審
主管機關
中央
內政部
地方
市政府
縣市政府
罰則(刑事罰)
1年以下以期徒刑,10萬罰金
攜帶凶器加5年 50萬
案件屬性與管轄權調查
行政程序法17
行政機關對於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無管轄權者,應移送有關管轄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先調查、判斷法依據、管轄機關
受理程序:刑事偵查、行政調查
警察受理後
應即開始調查
被害人以外之聲請人死亡,其他德為代替聲請之人,10日內聲明承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