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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研究所 何謂「條約的保留(reservation)」?試從《條約法公約》之規定,說明條約保留的法律效果為何? - Coggle Diagram
104研究所
何謂「條約的保留(reservation)」?試從《條約法公約》之規定,說明條約保留的法律效果為何?
條約的保留
條約的保留
是指一國在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一個條約時所作的
單方聲明
,無論措辭或名稱如何,其目的在於
排除或更改條約中某些規定對該國適用時的法律效果
。
保留是以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和締約自由同意要件為根據的,是在條約得以締結或其廣泛性與條約的嚴格性、完整性之間的一種平衡和妥協的工具或手段。
保留的法律效果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下列情況下不得提出保留:
(1)條約規定
禁止保留
。
(2)條約准許特定的保留,而有關保留
不在條約准許的保留範圍內
。
(3)保留與條約的
目的和宗旨不符
。
保留的接受
保留是一國單方面作出的。對於保留,其他的締約國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對,即有權決定本國是否接受該保留造成的對有關權利義務排除或變更的拘束。
1.條約明文准許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締約國事後予以接受。
2.如果從談判國有限數目以及條約的目的和宗旨,可知該條約在全體當事國的全部適用是每一當事國同意受該條約拘束的必要條件時,保留須經全體當事國接受。
3.條約若是一個國際組織的組織約章,保留一般須經該組織的有權機關接受。
4.不屬於上述情況的,由締約國決定是否接受一項保留。
保留經另一締約國接受時,就該國而言,保留國即成為該條約的當事國;
保留經另一締約國反對時,不妨礙條約在保留國和反對保留國之間生效,除非反對保留國明確表示反對條約在兩國間生效;
一國表示同意受該條約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為,只要至少有一締約國接受該項保留,就成為有效。
保留的法律效果
1.在保留國與接受保留國之間,按保留的範圍,
修改了該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條款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
例如1958年《領海與毗連區公約》中規定,一切船舶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有些國家對該條提出保留,主張軍艦不享有A屬海無害通過權,軍艦通過一國領悔時須事先徵得沿悔國同意。接受這一保留的國家與保留國之間,關於一切船舶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的規定將改為,除軍艦外,一切船舶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軍艦通過一國領海須事先徵得沿海國同意。
2.在保留國與反對保留國之間,若反對保留國並不反對該條約在保留國與反對保留國之間生效,則保留所涉及的規定,
在保留的範圍內,不在該兩國之間適用
。
以上述保留為例,反對該保留的國家,與保留國之間既不適用軍艦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的規定,也不適用軍艦通過一國領海須事先徵得沿誨國同意的規定。
3.在未提出保留的國家之間,
按照原來條約的規定
,無論未提出保留的國家是否接受另一締約國的保留。
在上述保留事例中,在未提出保留的國家之間,無論它們是否接受有關軍艦不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的保留,仍適用一切船舶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