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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管理 - Coggle Diagram
承攬管理
名詞解釋
事前告知(職安細則36):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共同作業(職安細則37):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承攬
共同承攬
承攬共同作業之工作場所負責人
協議組織
協議事項(職安細則38)
5.機械、設備及器具等入場管制
6.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4.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7.變更管理
3.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8.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
2.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9.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上下設備、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1.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10.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共同作業防止事項(職安法27)
3.工作場所之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相關指引
承攬管理技術指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04 年 12 月 14 日勞職綜 1 字第 1041042727 號函修正)
補償賠償
危害告知
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