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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爆炸 - Coggle Diagram
火災爆炸
名詞解釋
危險物
著火性物質:金屬粉,易燃固體、自燃物質與禁水性物質,即為丁(D)類物質
氧化性物質:指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無機過氧化物 、硝酸鹽類、固態亞氯酸鹽類以及固態次氯酸鹽類等
爆炸性物質:指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以及過氧化丁酮等有機過氧化物
易燃液體:所指閃火點低於攝氏65 度之液體物質,相當於美國消防協會(NFPA)所稱第1A、1B、1C 以及第2 類之易燃性與可燃性(著火性)液體
可燃性氣體:指在常壓攝氏15 度下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包括氫氣、乙炔、乙烯、甲烷、乙烷、丙烷以及丁烷等
氣體、蒸氣比重(空氣的比重為 1)
比重較空氣小者(主要為可燃性氣體),若洩漏於空氣中時,可於短時間內充滿室內或密閉空間,有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的危險
比重較空氣大者(大部分為引火性液體蒸氣),因擴散較遲緩,易沉留餘地表,延地勢擴散,若有點火源,易造成回火現象。一般而言,重質氣體(dense gas)的危險性較大。
液體比重(水的比重於 4℃時為 1)
比重較水大者,會沉入水中,引起的火災,可用水撲滅,並阻絕蒸氣的揮發
比重較水小者,發生火警時,若使用水進行滅火,因會浮於水表面,無法達到滅火效果,且會使得燃燒面積擴大
閃火點(引火點)
易燃液體表面蒸發作用釋出的蒸氣,在空氣中擴散成為可燃的混合氣體,其濃度相當於爆炸下限,遇到火種表面可閃爍起火,但火焰不能繼續燃燒,此時該物質的最低溫度即稱為閃火點
著火點
易燃液體表面有充分空氣混合至爆炸下限濃度時,遇火種立即燃燒火焰歷久不滅,此時該物質的最低溫度即稱為著 火點。著火點通常較閃火點略高5~20℃
爆炸上限UEL
可以引起燃燒之最高百分比稱為燃燒上限
發火(自燃)溫度
乃為可燃物於非明火等火源下,在大氣中僅因受熱而開始自行持續燃燒所需之最低溫度
爆炸下限LEL
可以引起燃燒之最低體積百分比稱為燃燒下限
爆炸
指體積急劇膨脹,並伴隨有能量迅速釋放的過程。通常,爆炸過程伴隨著高溫的產生和高壓氣體的釋放
爆燃
爆燃是一種以亞音速、通過熱傳遞傳播的燃燒
爆轟
爆轟又稱爆震,是一個伴有大量能量釋放的化學反應傳輸過程
沸點
液體沸騰時會產生劇烈的蒸發現象,沸點越低液體越容易氣化,釋出引火性蒸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在常溫下易引發火災、爆炸
不相容性
依據美國環保署有害廢棄物相容性判斷方法,當使用兩種化學物質混合時,若產生下列現象,則稱此兩種物質不相容:放熱、著火、產生有毒氣體、產生可燃氣體、揮發出毒性或易燃性物質、產生不穩定物質、產生高壓、溶出毒性物質、釋出有毒粉塵酸霧粒狀物、產生劇烈聚合反應
動火作業
指位於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發火源作業
動火作業管制區
指有儲存或運作可燃物或易燃物,並可能因為火源或火花的出現,而構成危害安全之區域,因此此區域必須經過動作業許可程序申請核可,才能進入施行動火作業
滅火器具
乾粉
窒息、冷卻、抑制
A類、B類、C類、D類
二氧化碳/惰性氣體
窒息、冷卻
B類、C類
消防水
冷卻、窒息
A類
海龍/替代品
冷卻、窒息、抑制
C類
泡沫
隔離、冷卻
A類、B類
燃燒四要素
氧氣
含氧量約為20.9%
熱能
明火、高溫表面、摩擦、撞(衝)擊、自然發熱、電氣火花、雷擊、靜電以及煙蒂等項
燃料
包括可燃性及易燃性固體、液體與氣體等項
連鎖反應
燃料受高熱分解後將產生自由基中間產物,而引發連鎖反應
火災分類
C類:電氣火災
D類:金屬火災
B類:油類火災
A類:普通火災
滅火原理
窒息法
氧氣濃度降至12%以下不會燃燒
冷卻法
隔離法(拆除法))
抑制法
粉塵爆炸
爆炸性粉塵
金屬(鎂粉、鋁粉)
煤炭;糧食(小麥澱粉)
飼料
副產品(棉花、菸草)
木質產品(紙粉木粉
合成材料(塑膠、染料)
維護保養
清潔清掃
安裝防爆電氣設備
教育訓練
通風
個人防護具
爆炸界限約25-80mg/L
可燃性粉塵:任何細小微粒,粒徑小於420微米,散佈於空氣中,存有火災爆炸風險
防爆區域劃分
1區(ZONE1):正常操作下爆炸性氣體環境可能發生
本質安全ib
耐壓防爆外殼d
增加安全型e
油浸o
正壓外殼p
填粉q
模鑄防爆m
特殊防爆構造s
0區(ZONE0):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或長時間存在
本質安全ia
特殊防爆構造s
3區(ZONE3):正常操作下爆炸性氣體環境不太可能發生,如果發生一不太時常發生,且只存在一段段時間的場所
0區或1區
n型防爆
靜電
產生方法
液體流動
高壓氣體噴出
粉塵碰撞
水霧或水氣噴射
固體摩擦
感應靜電
去除措施
接地或搭接
增加濕度
使用抗靜電材料
使用靜電消除器
降低或限制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