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土地複丈 - Coggle Diagram
土地複丈
複丈程序
4審查
1測量
(1)准予複丈者 隨即排定時間 會同地點 通知書交付申請人+通知關係人
因風雨事故不能複丈時 分別通知申請人 關係人改期
(2)關係人 鑑界時指鄰地所有權人 鄰地為公寓大廈時 為管委會
主張時效取得農役典地時 為所有權人
(3)撤回申請 應於複丈前書面提出
但有關係人之案件 應於3日前為之
-
2補正(人書書費物)
下列情形 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
(1)申請人資格不符或代人代理權欠缺
(2)申請書或文件與規定不符
(3)申請書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
(4)未繳費
有障礙物 無法測量,需申請人排除者,登記機關應通知補正
5測量
2會同辦理
(1)複丈時 會同 申請人不到不埋 視同放棄 已繳費不退。關係人不到 得逕行複丈
(2)複丈前 核對身份。複丈後 發給成果圖或位置圖
(3)複丈時 對全部界址.其毗鄰土地界址施測 必要時 擴大施測
-
-
1申請
申請人
申請人 (租設分完協調逕鑑公判)
1承租土地經界不明 承租人+所有權人
2部分設定農役典地 各權利人+所有權人
3地上權分割 地上權人+所有權人
4時效完成 權利人
6協議分割.合併 共有人全體。但合併或標示分割 得依土34-1
9依直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結果確定 權利人或登名人單獨
10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7建造而鑑界 起造人+所有權人
8土地浮覆回復原狀 復權範圍僅為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
需辦分割 復權請求權人+公地管理機關
5法判確定或訴訟和(調)解成立 權利人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
1複丈申請書(涉及標示變更一併申請ex分割.合併)
2權狀 他項證明書 其他足資證明
3身分證明
4其他
(1)合併:協議書(所.抵)同意書(耕.典)
(2)調整: 1協議:協議書+合於最小基地+非法空+他項權人同意書
..............2調處:調處筆錄+他項權人同意書
(3)時效:四鄰證明+佔有事實證明
3計費
1繳費(複丈費)
2免納(法院囑託案件)
3退還(5年內申請)
(1)撤回
(2)再鑑界(第一次複丈有錯誤)
(3)駁回(逾期未補正)
(4)其他(應退還)
經撤回 駁回者 已支出費用應扣除
於5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 得給予援用申請退費規定
-
-
-
-
各類複丈規定條件
界址調整
1原則(限制)
(1)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
(2)實施建管地區,應符合法空分割規定
(3)土地設有他項 須他項人同意
2土地現值改算
(1)調整後依複丈成果改算現值 調整前後地價總合應相等
(2)調整線跨不同地價區段者 應分別載明調整線與原地籍交叉所圍各面積
3異動處理
(1)無增減 標示變更登記
(2)有增減 交換移轉登記+申報移轉現值
(3)標示變更登記後 <申請人領件> <登記機關改算地價+訂正地籍.地價圖冊>
<直縣市稅捐訂正稅籍+他項人換發權狀>
鑑界複丈
1定義
因人為或天然因素 致界標移動 造成經界不明
2程序
(1)鑑界:1實測界址點2埋設界標,複丈圖註明(名稱.號數.位置)
(2)再鑑界:有異議 繳費再鑑界
(3)起訴:再鑑界仍有異議者(經界訴訟)
(1)(2)界址點 申請人.關係人當場認定+簽章。
關係人有異議時 準用(2)(3)規定
3效力
鑑界屬提供技術服務行為 非確認權利範圍 屬事實行為 非行政處分
土地合併
1原則(限制)
同一地段 地界相連 使用性質相同 (所稱性質 都指使用分區 非都指分區及編定)
2檢附文件
(1)所人不同,全體所人協議書
(2)有抵押權,所人+抵權人協議書。但數筆地擔保同債權 未涉權利範圍縮減 不在此限
(3)設典或耕,他項人同意書
3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
4有用益物權者,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成果圖應繪明位置
-
土地分割合併地號編定&面積計算
-
-
3分割面積計算
(1)一宗分割為數宗 分割後面積總和 需與原面積相符
如有差數 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後
增減在公式以下 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
增減在公式以上 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檢核
(2)比例配賦公式
每號地配賦後面積=每號地新計算面積×(原面積總共/新面積總和)
他項權利位置測繪
二.時效取得地上權
1依主張占有範圍測繪
(1)普通地上權之位置,以最大垂直投影範圍測繪
….區分地上權之位置,分平面與垂直範圍測繪
(2)農育權.不動產役權位置,以實際使用範圍測繪
2前項位置 申請人當場認定+簽章(土地複丈圖)
其發給之位置圖 註明依申請人主張占有範圍測繪
其實際權利範圍 以登記審查確定登記完畢為準
3關係人(所人)不同意申請人主張之占有範圍位置時 仍應發給他項位置圖 並通知關係人
一.農役典地
(1)同一他項人在數土地部分設定他項者,測繪在同一幅圖
(2)一宗土地設定二以上他項者,在同一幅圖分別測繪他項位置
(3)他項位置圖 紅色實線繪製,土地經界線 黑色實線繪明,
他項位置界線與土地經界線相同 黑色實線繪明
(4)地上權分割,登記完畢後,在原圖註明 範圍變更日及權利次序
(5)測量完畢,繪他項位置圖2份,發給他項人及所有權人
前項他項位置,應由會同之申請人當場認定+土地複丈圖簽章
三.區分地上權
1依照下列規定
(1)平面範圍之測繪 依231條規定辦理
(2)垂直範圍之測繪 設立固定參考點+設定空間範圍圖說
2以建物樓層或特定空間為設定空間範圍
已測繪建物測量成果圖者 得於複丈圖及位置圖載明參見成果圖或註記
-
-
土地複丈錯誤之更正
複丈發現錯誤
除下列得逕行更正外,應報經直縣市(主)核准後始得辦理
(1)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
(2)抄錄錯誤者。
技術引起,指觀測 量距 整理原圖 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
抄錄錯誤,指複丈人員記載疏忽,並有資料可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