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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編行政執行法與行政罰法 第2章行政罰法 - Coggle Diagram
第4編行政執行法與行政罰法
第2章行政罰法
2-1概念及性質
概念
【行政執行法】與【行政罰法】不同
特別身分適用【懲戒法】
維持行政秩序,達成行政目的
(行政罰)、(行政制裁)不含行政刑罰
對違反行政法義務之
一般人民的制裁【秩序罰】
須有行政義務之違反
違反義務者須為一般行政法法律關係內之人民
須依法律之規定而科處
原則上由HB以行政程序科處之
例外:社維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地方法院
本質
行政犯、法定犯
較低反道德、反倫理
(如逃漏稅)
酒後駕車
高:徒刑、拘役、罰金(刑罰)
低:罰鍰、吊照(行政罰)
行政刑罰/ 行政罰
2-3種類及責任
責任條件: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得處罰【§3、7、17、19】
法人及其他組織之責任條件【§7 II】
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責任能力
消極要件
【行政罰法§9】(年齡、精神)
違法認識【§8】
處罰之種類
一般不利處分vs
裁罰性不利處分
之區別
(1)在【罰則章節中】
(2)罰則章節以外
除去/ 停止違法
撤銷/ 廢止
保全
飛航人員→保全
X/ 適用行政罰法
★【限期改善】為【單純不利處分】
區別實益
【行政罰法§1、2】
9類共160餘種
罰鍰及沒入
★其他種類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2-5裁處之審酌及加減
罰鍰之加減【§18 II、III】
其他種類行政罰之加減【§18I 、IV】
裁處罰鍰之審酌【§18 I】
追繳及沒入
追繳(非行政罰,單純不利VA)
【§20 I、II、III】
沒入(行政罰VA)
【§23 I、II、§23】
2-8管轄及程序
裁罰程序
【§33-44】
制止及強制措施【§34】
製作書面紀錄
保全證據
即時制止
確認身分
對制止及強制到案之救濟
對人【§35】
對物【§41 II】
出示職務及證件【§33】
陳述意見及舉行聽證
【§42陳述意見】、【AP"§103】
【§43聽證】、【§2 I、II】、【AP"】
物之扣留【§36-41】
管轄機關
共同違法行為之管轄【§30】
原則規定【§29 I、II】
管轄競合【§31 I、II、III、IV】
裁處書之製作
【§44】
裁處書VA【AP"§96】
送達【AP"§67-91】
屬地主義
【§6】+擴張【§29 III、IV】
過渡條款
2-9阻卻責任事由
法定阻卻責任事由
【不處罰】
正當防衛【§12】
緊急避難【§13】
依法令之行為【§11】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可容許之行為】
學校放學,由教師進行交通管制行為,
不能評價為妨害交通行為。
鄉村農夫種菜為生,定期將多數鄰人水肥收集清運,
不屬餘廢棄物清理法之廢棄物清理業者。
★補充
斷水斷電
直接強制、行政執行措施、告戒後始得為之
【行執§27】
【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
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
按日連續處罰
實務:行政罰
申論:執行罰
限期改善
單純不利VA、預防性之不利處分
不具有裁罰性,非行政罰。
2-2特色及原則
特色
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功能
兼具【普通法】與【特別法】性質
屬於行政罰總則性之規定
立法原則
有責主義
合法主義及便宜主義
處罰法定主義
有利原則
從輕
最有利之比較
從新
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2-7行政罰及其他處罰
【行政罰】與【刑罰】之競合:
吸收【§26 I】
爭議問題:輕重失衡【No.751】
【行政罰】與【懲戒罰】之競合:
併科、各自處罰
2-4★行為態樣與
處罰規定
共同違法行為
【§14 I】
【§14 II、III】
既遂與未遂:實務不採|重要階段行為理論
單一行為與數行為
一行為【§24】
從一重(法律上單一行為)、一事不二罰、【No.503】
數行為【§25】分別處罰
自然人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
併同處罰
行為人與行為
【§3】
【§10 I、II】
關於公法組織之規定:HB也可以是處罰對象
2-6時效制度
【§27、28】
時效起算
【§27 II】
【§27 III、IV】
時效停止進行【§28】
不採時效中斷制度,合併計算。
時效期間
【§27 I】3年經過不得再追訴、裁處
客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