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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編 (通則, 各種之債), 傳統型,民法185~191, 現代型,民法191-1~191-3 - Coggle Diagram
債編
通則
債之發生
侵權行為
類型
效力
損害賠償,民法192~196
時效
期間,民法197-1
附隨效力,民法197-2
債之標的(內容)
基本原則,民法199
特殊類型
貨幣之債
利息之債
選擇之債
損害賠償之債
發生原因
概念與類型
財產上損害 vs 非財產上損害
履行利益之損害 vs 信賴利益之損害
減免事由
與有過失(AKA過失相抵),民法217
被害人本身,民法217-2
被害人,民法217-3
使用人
無償之親友
有指揮監督關係
代理人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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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計酌減,民法218
損益相抵 ,民法216-1
方法與範圍
一般規定,民法213~216
方法
原則:回復原狀,民法213-1
例外:金錢賠償,民法215.213-3.214
範圍,民法216
所受損害
所失利益
特別規定,民法192~196
侵害身體、健康權之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193
侵害生命權以外人格權(法義)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195-1
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財產上,民法192
非財產上,民法194
侵害身分法意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195-3~1
讓與請求權,民法218-1
種類之債
品質確定
標的物特定,民法200第二項
往取債務
送付債務
赴償債務
代送債務
債之效力
債務履行
原則
依債之本旨履行
依誠信原則履行,民法148-2
上述,債務因清償而消滅,民法309
例外:符合「情事變更原則」,民法227-2
債務不履行
類型
給付不能
自始
主觀,民法246.247
客觀
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
債務人之給付義務
債權人之對待給付義務(雙方契約時)
可歸責債務人
可歸責債權人
可歸責雙方當事人
嗣後
不完全給付
給付遲延
判斷,民法229
效果
原給付仍得請求履行(原則)
不能請求
轉變為替補賠償,民法232
解除契約,民法254或255
遲延責任
損害賠償
一般債務,民法231
金錢債務,民法233
契約解除權
非定期行為,民法254
定期行為,民法255
歸責事由
意義,民法220
類型
故意(不得預先免除,民法222)
過失
重大過失,民法410(不得預先免除,民法222)
具體輕過失,民法535.590
下限為重大過失,民法223
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無過失(事變)
特別事變責任(可抗力責任)
通常事變責任(排除不可抗力),民法634
歸責能力,民法221
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民法224
債之關係
各種之債
傳統型,民法185~191
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責任,民法185
造意或幫助行為,民法185-2
共同危險行為,民法185-1後
共同加害行為,民法185-1前
動物占有人之責任,民法170
直接占有人,民法940
間接占有人,民法941
占有輔助人,民法942
雇用人之責任,民法188
僱用人身分
執行職務
公務員之責任,民法186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民法187
實作之責任,民法189
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民法191
現代型,民法191-1~191-3
商品製造人之責任,民法191-1,消保法7
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民法191-2
危險事業或活動者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