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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編行政程序法與其他行政行為 第6章行政指導 - Coggle Diagram
第3編行政程序法與其他行政行為
第6章行政指導
6-1意義與類型
性質
裁量性(決定)是否進行行政指導
明示性
任意性【AP"§166 II】→應即停止
事實行為性→不具拘束力
補充:
【AP"§167】得以書面、言詞為之
無須有法律依據(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
行政指導之定義:單純高權行政,無強制力
【AP"§165】對【特定人】輔導、協助、勸告、建議、呼籲
→事實行為
6-2功能與類型
功能
【緩和】依法行政的嚴格
【減少】行政爭訟
不得提起訴願
【簡化】行政程序
增進行政【機動】
行政指導之類型
規制性指導
矯正違法性
達成獨自之規制目的所行之指導
確保適法性
調整性指導
助成姓、授益性指導(提高福祉)
6-3救濟問題
行政指導與國家賠償
公權力責任
法規明定應指導未指導
→引起損害
指導項目有遺漏
→引起損害
行政指導與損失補償
行政指導與特別犧牲
【行訴§8】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指導與信賴保護
行政指導與行政爭訟
無訴願(VA才能提起訴願)
【行訴§8】一般給付訴訟:
公法上之給付、
作成VA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