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第3編行政程序法與其他行政行為 第3章行政契約 - Coggle Diagram
第3編行政程序法與其他行政行為
第3章行政契約
3-1 Kt意義與功能
意義【AP"§135】
以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為契約標的,而【發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上之權利或義務之書面合意。
權利義務關係為【公法】上之法律關係;契約締結之目的是否與公益或公共服務有密切關係。
功能
擴大HB選擇行政行為方式之自由決定空間
法治:人民與國家地位對等
3-3締約前程序【AP"§138】:與VA、行政命令、行政計畫不同,不用進行聽證,但是行政契約締約前,須提供【公告、陳述意見之機會】。
3-6 Kt指導或協助
【AP"§144】
例如:BOT特許契約
HB為Kt之指導或協助要件
Kt有書面約定,HB負有指導或協助之權限與義務。
限於必要性之指導與協助。
契約一造HB;他造人民
指導或協助之範圍,以Kt中人民所應履行之內容為限。
界限與範圍?
必要性之指導與協助?
具體契約內容判斷+行政法院之判決
3-9準用【民法】規定
【AP"§149】
Kt無執行力當然享有,
須經行政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3-11其他學者重要看法
3-2 Kt類型
和解契約
【AP"§136】
概念:對事實或法律狀況不明,互相退讓
要件
須不確定狀況無法經由職權調查排除
須雙方當事人互相退讓
須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
雙務契約
【AP"§137】
概念:互付給付義務
要件
共同要件
人民之給付必須要提供執行職務
人民與締約機關之給付要相當
應約定人民之給付特定用途
補充要件:代替羈束處分之雙務契約
對等關係契約及
隸屬關係契約
對等關係Kt HB與HB
隸屬關係契約:
公行政─人民
防止HB濫用權力【AP"§136、137、142】
3-7 Kt調整與終止
契約之調整
全民健保特約診所為例
情事重大變更
Kt調整之要件
情事變更非雙方當事人當時所得預料
依原約定內容履行契約將顯失公平者
Kt締結後,情事有重大變更
HB欲單方調整Kt內容,人民認為難以履行,
得書面敘明理由,【終止】該Kt。
醫學系公費生Kt為例
HB特權、命人民
持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要件
HB為維護公益所必要
補償該人民之損失後
Kt一方為人民,他方為HB
HB防止或除去
對公益重大危害之理由,
Kt調整方法
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
補償契約相對人之財產損害
921地震後,
公費醫生去山區履行義務
Kt之當事人一方(尤其是HB)
得逕行調整契約內容,或請求他方調整契約,
特殊法定要件:
【AP"§146 I】
HB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AP"§147 I】,
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
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且不能調整Kt內容
契約之終止
終止程序
公益→補償人民(不須經Kt調整之協商)
情事重大變更→契約調整→不成→終止
書面敘明終止理由
準用【民法】
契約終止之規定
得終止Kt之事由
【AP"§146 I】
HB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AP"§147 I】,
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
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且不能調整Kt內容
3-5 kt無效
【AP"§141、142】
列舉事由
相同內容之VA無效者【AP"§111】
內容相同之VA有得撤銷事由,且為當事人雙方明知者。
締約前【未履行公告及表示意見】之程序
和解Kt,不符§136
Kt依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卻締約時
雙務Kt,不符§137
一般性事由: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3-8強制執行
(是否自願接受執行)
【AP"§148 I】
自願接受執行→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AP"§148 II】
若HB為締約一方之當事人,自願接受執行的約定,
尚須經由上級機關(或首長)之認可,始生效力。
【AP"§148 III】強制執行,
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3-10行政爭訟
Kt打【一般給付訴訟】
請求他方為財產上給付或
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AP"§146 V、147IV】、【行訴§8】
3-4 Kt特別生效要件
【AP"§140】
HB許可或會辦後,Kt始生效力
應核定未核定前,不生效力
第三人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