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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 - Coggle Diagram
地方自治
地方法規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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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監督機關)、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監督機關)、縣政府(鄉鎮市公所監督機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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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
涉及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依據
現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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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26Ⅱ、Ⅲ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鄉鎮是可以訂定自己的自治條例去涉及居民的權利,但不能做行政罰)
:star: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not吊銷)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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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38號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
中央〈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
地方〈台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已失效):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990公尺以上。
地方〈桃園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及醫院800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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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更嚴格)之規定?
學理見解
否定說
認為地方法規不得牴觸中央法律(令),基於法律效力位階,中央法律優於地方法規,故地方法規當然不得較中央法律(令)作較高,較嚴格之規定。
→為「中央法破地方法」,日本法稱作「法律先占主義」。(中央先規定了,地方就不能規定了)
肯定說
在下列情況,中央法律(令)只是「最低標準」,地方法規可以較中央法律(令)做更高更嚴格規定:
1.上乘條例:中央法律(令)與地方法規二者規定的事項(對象)均相同,但二者之目的不同時。
2.橫出條例:中央法律(令)與地方法規二者的目的均相同,但二者規定之事項(對象)不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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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實務見解
依最高行政法院94年及96年法官聯席會議決議(and釋738號):
上開目的在維護環境安寧,限制尚屬輕微,應解為係對電子遊戲營業場所設置之最低限制。縣(市)工商輔導及管理屬地方制度法第19條之自治事項,縣(市)本得就其自治事項,於不牴觸中央法律前提下,依需要以自治法規另訂較高之限制標準,難謂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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