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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框架, 调查和法院程序, 原籍国、目的国或第三国对假定被贩运者的社会包容, 国际合作, 确定假定的被贩运者 - Coggle Diagram
法律制度框架
是否对与贩运人口有关的犯罪按刑事罪论处
洗钱或清洗犯罪所得
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务员参与腐败
扣留、损毁身份证和旅行证件
违法披露受害者或证人身份
利用购买被贩运或被强迫劳动受害者的劳动或服务
引渡
是否将贩运人口作为可引渡的罪行
罪犯是本国国民或惯常居民,拒绝对其加以引渡
如果以国籍为由拒绝加以引渡,国家法律是否会起诉被指控的罪犯
国家法律框架是否涉及了《贩运人口议定书》中阐述的贩运人口罪的所有要素
包括与国家具体国情相关的贩运人口定义,与《贩运人口议定书》定义的三个构成要素(剥削行为、手段、意图)相一致
征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
国家法律是否把一切形式以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按刑事罪论处
利用他人卖淫和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切除器官
是否出台了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法律
关于贩运人口受害者不承担/不遭受处罚的规定
调查和法院程序
调查方式:时间和资源密集的过程,要求不同机构进行国内和国际合作以及开展相应的金融调查
主动式
瓦解式
反应式
检察官
发起和监督审批程序
调查员:细心对待受害者和证人,减少刑事司法系统对证人证词的依赖
专门的打击贩运人口执法单位+可参照的准则+基本的调查和鉴别技术
法官
是否有专业的执法单位
一线警官是否装备、经费充足,包括是否设立专门的贩运人口调查单位
单位是否经过专门培训:儿童的特殊待遇(面谈和视频会议特别技术)、国际执法合作(设立联合调查组、收集和交流情报)、调查方法、冻结、扣押和没收财产
是否设立由银行和金融机构阻止并查明洗钱活动的机制
检察官和法官
促进廉政并防止、查明和惩处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国家法律是否允许使用专门的证据收集技术(如使用便衣警察、人员和技术监控、截获通信和控制下交付),法院是否承认
是否提供法院服务:口译服务、面向受害者和证人的特殊服务(辅导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和医疗服务)、公开或非公开庭审、提供法律顾问
国家对多少与人口贩运相关的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
是否设置了定期培训和能力建设在内的各种机制,确保每个被授权部门能深刻理解贩运人口的复杂性
是否建立了鼓励处理贩运人口案件的授权部门之间开展合作的机制
原籍国、目的国或第三国对假定被贩运者的社会包容
居留权
应给与假定被贩运者短期或长期的居留权
便利受害者参与刑事/民事法院程序
关系到工作权和获得社会福利权
行动是否自由
为假定的被贩运者提供反思期和恢复期
提供法律援助,使受害者能够协助当局继续开展调查,并确认人口贩运罪的要素
使受害者能够得到恰当确认,帮助当局将受害者转交给支助和保护机构
数据保护
风险评估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不驱回原则:任何国家不得驱逐或将难民送回到因种族、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而威胁其生命或自由的领土境内
此项原则可以成为制定和设立针对被贩运者的风险评估程序的基础
受害者被原籍国当局以与贩运相关的罪名逮捕、拘留或起诉的风险(如使用假证件、非法跨越国边境、参与卖淫活动等)
原籍国是否提供援助机构和长期就业机会
贩运者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的报复、原籍国当局保护受害者免遭此类报复的能力和意愿
原籍国和目的地国关于返回方案的双边协定
补偿
法律是否保障了把获得损害赔偿作为判刑部分内容的可能性
法律是否规定可以将没收的犯罪所得用以补偿
原籍国和目的地国关于补偿和扣押资产的双边协定
国际合作
重要要素
使对人口贩运定罪的国家法律框架相协调
明确划分属于各国主权的刑事程序
设立获授权的联系渠道
包括司法合作和执法合作
司法合作
引渡、司法协助、刑事事项程序转移、移交被判刑者、没收资产、保护证人
有助于各国之间移交嫌疑犯和相关证据
执法合作
为所需的跨国调查合作提供便利
跨国界调查
确定假定的被贩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