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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基本概念 - Coggle Diagram
行政程序基本概念
管轄
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
立法委託
(委託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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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立法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並授予國民年金保險人之法律地位。
勞工保險局以保險人承辦國民年金,則就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自以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內政部為訴願機關。
(國民年金法規定 內政部委託 勞保局承辦 國民年金保險(為行政處分),也規定人民不服得向內政部提訴願。)
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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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9: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4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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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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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為維持行政效能)
(違反管轄恆定是因為因法規變更已將管轄權給b機關,但b機關跟當事人同意的話,還是由原來的a機關處理,這樣a機關就違反法規變更後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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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管轄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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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程序法就管轄效力所作之規定,有釐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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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111條第6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時,原處分之效力為得撤銷,但是如違反土地管轄,而有管轄權之機關也要作相同之處分,該違反土地管轄之處分無須撤銷,「轉換」於有管轄權之機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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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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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恆定原則
(權限不可變更原則)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即表示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亦不許當事人依協議而與更動。
1.行政機關之權限原則上不受其他機關之侵越。
2.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自己之權限,將之轉移於其他機關。但亦有例外,發生權限變更、管轄權移轉之情形,如:委任、委託與委辦。
行政程序開始、調查、時間與費用
行政程序開始§34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90%)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法規規定之義務,如消防機關從救災開始,法規規定的,沒有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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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查
意涵
1.所謂「行政調查」又稱「行政檢查」,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的行政目的,對於特定之行政客體所為之查察蒐集資料活動。
2.申言之,行政調查乃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法規之內容,促使人民遵守法令,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執行職務,而必須向特定的行政客體進行查察蒐集資料之活動。
3.此項活動,行政法學上有稱為「資訊取得」,乃行政機關之行政輔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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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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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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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74
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知其住所地,但其一直不在家),
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村里辦公室)或警察機關(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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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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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81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於依第78條第1項第3款(對外國境外人)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但第79條(對同一人再次公示送達)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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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送達§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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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指定送達代收人。
(A公司在高雄九如路,但郵寄信封上地址卻填台北忠孝東路,不是A公司的營業所,所以行政機關命其公司要在台北忠孝東路的地址指定代收人。)
如不於前項期間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者,行政機關得將應送達之文書,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掛號發送,並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時。
(A公司不指定代收人的話,行政機關還是把東西寄去台北忠孝東路,並在旁邊註記A公司實際的營業處所(高雄九如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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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釋字797號
說明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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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規定明定§74: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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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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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屬依法毋庸事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者,行政機關仍得依應受送達人之前所登記之戶籍、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等相關資料,判斷應受送達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而為送達。
因上開應送達處所係應受送達人日常生活活動之處所,寄存送達以黏貼與轉交、放置之送達方式,已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知悉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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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經綜合考量寄存送達乃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之輔助、替代手段、行政行為之多樣性、人民受合法通知權之保障,以及行政效能之公共利益等因素,足認係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尚稱嚴謹、妥適,則以行政文書依法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送達效力之時點,整體而言,其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自不能僅因係爭規定未以寄存日起經一定時間始生送達效力,即謂寄存送達之程序規範有不正當之處。
(不能說寄存送達沒有經10日後生效就說其違反法律正當程序,而行政訴訟法經10日後才得已生效是因其是訴訟法,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只是一般送達的輔助手段,而且當事人早就能夠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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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適用事項與機關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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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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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1.內部程序:如實施教育內容之課程設計、教材內容、考試日程、成績評定、對學生之懲處等。→不適用
2.外部程序:係足以影響學生基本身分,重要權利變更之管理措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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