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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施行細則9, 義務人不履行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所採取之強制手段,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行政執行法
第十七條
抗告10日,準民事訴訟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
應即時裁定
,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
拘提管收「
除本法令有規定外
」,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刑事訴訟法】,有關
拘提
羈押
訊問
拘提,5日裁定、情況急迫,即時裁定。
分期繳納期數,2-72期
申請分期付款,【被駁回】,依行政執行法9「聲明異議」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有履行期間
未有履行期間,書面限期催告
依法令附有義務,經書面通知限期履行
第十二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執行員辦理。
施行細則9
行政執行應作成筆錄,但!!!
直接強制、及時強制,得以報告書代之
上述要因情況急迫
筆錄紀載事項(口訣:強製作筆錄!!!!),準用「強制執行法」
義務人不履行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所採取之強制手段
限制住居、拘提、管收、禁止命令、暫予留置
第七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附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滿之日起,5年未執行者,不再執行
屆滿前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第八條
得中止執行之情形-幣政策
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經撤銷或變更「確定」
義務執行完畢
部分撤銷確定,部分中止執行
第九條
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
方法
程序
命令
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有理由
應即停止+撤銷或是更正
無理由,10日加註意見,主管機關30日決定之
107年4月庭長法官聯繫會議
行執法第9條聲明異議---相當訴願
可直接提撤銷訴訟
第十一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本於法令
法院之裁定
依法令
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第十三條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行處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文書、裁定書、附有義務證明之文件
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財產者,免予檢附。
移送書
職業、住居所
義務發生之原因或日期
年齡、性別
應納金額
姓名
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文件
第十四條
為辦理行政執行事件得為之行為,
自動清繳應納金額
報告其財產狀況
得通知義務人到場
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第十五條
死亡後留有遺產,得逕強制其遺產執行
第十六條
不得再行查封
口訣:必義移
【必】要費用、【義】務人負擔,【移送】機關【代為預納】
行政執行 :star:,「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中止執行。但執行機關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假扣押、假處分,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