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公平正義 - Coggle Diagram
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的判斷
思考面向
分配正義:公平分配負擔和利益。需考量差異性和實質平等。
框正正義:以公平的方式糾正(賠償、究責)一件錯誤或傷害。
程序正義:用公平的方式蒐集資鉉和做出決定,確保合乎理法。看得見的正義。
正義的原則:羅爾斯《正義論》
自由平等權
差異原則:處境最不利成員的利益應最先被考量
程序正義為為最根本
基礎:權力平等
公平正義(社會正義)追求實質平等、立足點平等,非形式平等(齊頭式平等)
無差別對待:依照同一公正標準分配資源
差別對待
造成不同的公平正義因素
群體文化:ex. 原住民族
社會位置:缺乏被了解與表達訴求管道的社會位置 ex. 同性戀、身心障礙者
無差別對待造成社會惡化:忽略特定群體
積極平權措施:合理的差別對待,促成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
法律平等適用
解釋法律目的
確保人人皆可理解與適用:使法律具體明確,病癒間規範內容與違反後果。因應社會變遷。
維持法當初立法目的:避免法官獨斷、維持依法審判
解釋法律原則
不可牴觸憲法、合乎憲法精神
不得任意變更與擴大解釋(安定性)
誠實信用原則:ex. 法律經解釋後須確切執行
禁止權力濫用原則:不得已違反公共火他人利益為主要目的
不可超出法條文義範圍:依據文義解釋、歷史解釋(時空背景和歷史資料)、體系解釋(其他鄉寬法律和法條)、目的解釋(立法目的)半段立法意旨
法律適用原則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特別法(勞基法等);普通法(民法等一班事項均適用)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實體法(刑法等規範權利義務 ex. 刑法);程序法(規範政府機關行政 ex. 刑事訴訟法)
立法的正當程序
落實法治: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民主國原則(民意立法):國家權力行使需依照人民意志及集體意願。議會及人民代表不得違反人民委託及程序。
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國家運作與立法須遵守法律程序規範。
立法程序
提案
政府案:提案者為執行該法的行政機關
委員案:立委經由黨團或15人以上連署可主動提案。黨團資格:1. 立委當選席次前五多且達到3席的政黨,可自組黨團。 2. 其他立委可自由其他加入黨團 3. 黨團數小於5個時,4人可阻黨團。
一讀:宣讀標題
多數決直接通過進入二讀
交由常設委員會審議,若無法達成共識進入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保障少數但重要的意見的平等協商機制
二讀:逐項、廣泛討論,進行修正。
三讀:檢視文字。廢止法律不需三讀。
總統應於10日內公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