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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 Coggle Diagram
憲法訴訟法
大法官自行迴避
法代
辯
訂
裁判
配
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同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迴避之大法官
不列入
現有總額人數
審理那些案件(6大案件)
中央機關爭議案件
總統副總統爭議案件
(1)裁判(2)規範----憲法審查(解釋憲法)
政黨違憲解散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給南投縣的保障)
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
當事人(第幾章)
5
被彈劾人與聲請機關
6
聲請機關與被解散之政黨
4
與最高機關發生爭議的機關
7
地方自治團體與其行政、立法組織
南投縣議會或市公所
3
立法委員
法院
國家最高機關(五院)
考試
司法
立法
監察
行政
人民
8
聲請之人民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口訣:開始講話
辯論
時應該要請律師
3個例外
相對人
被彈劾者已選辯護人
有法官或辯護人資格
4個例外也可以當訴訟代理人
副教授
助理教授
法學教授
非法人團
體,辦理法治相關業務
不得委任複代理人
準用法院組織法
法庭秩序
法庭用語
事務分配
裁判書公開
司法年度
誰組成
大法官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提出於憲法法庭。
當事人沒有住在憲法法庭所轄範圍內,在途期間不列入應扣除,不列入法定範圍。但有訴訟代理人居住憲法法庭所轄範圍內且可以為訴訟代理者不在此限。
共同聲請人
-可以指定
1至3人
共同聲請
未依規定選任,由審查庭選任
審判長順序1司法院長2副院長3資深大法官(年長者)
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大法官訂之
3人組成審查庭,
2年
調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