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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司法制度 - Coggle Diagram
新加坡司法制度
鞭刑
施行對象
1、成年男子,限18以上至50以下
2、少年(7-15歲)
除高等法院外,其他法院不得判處兒童或少年體罰,高等法院有權命令鞭打16歲以下的男孩
搶劫與性侵:最低12下,最高24下
破壞行為(塗鴉、噴漆等):3-8下
受刑超過3鞭的犯人受刑後都會休克
最大程度疼痛,最小程度永久傷害
臀部。每一鞭絕不重複
行刑者使出全力,不考慮年齡和罪行輕重
若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次鞭打遍停下,將
刑期往後延
(12個月內)
藤條製成,刑鞭長1.2米粗1.3釐米
不會被鞭刑的對象
1、女性
2、判死刑的的犯人
3、50歲以上男性
4、醫療官員證實身體狀況不適合受刑鞭的犯人
受過鞭刑的人
不允許在新加坡軍隊服役
法院
下級法院
類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類高等法院
高等法庭
重大民事及刑事案件
類最高法院
新加坡特色
地方法庭和推事法庭在特殊案件中可不做出結論而留待高等法庭作出裁決
司法制度獨立性質疑
1、對法官產生方式
對最高法院法官身分較有保障,但下級法院法官被視為行政官員待遇
下級法院法官可在
行政職務
與
司法職務
間調動
2、司法委員制度
任期短易被控制(6個月至1年或2年不等)
非法官終身制
,易被行政當局濫用
司法委員:是為
權宜性法官
被作為擔任法官的「試用職」
3、首席大法官掌控司法,其任命被總理掌控
人選及任期都由總統諮詢總理後決定
使
司法接受總理領導
司法機關根據法律來判決,但法律被稱為「人民行動法」
4、司法制度缺乏對政府公權力實施的監督
對立法行為的絕對尊重
未將違憲審查制度列入憲法
法院對行政裁量不行使審查權
司法become行政權報復的工具
受英國影響
英國國會《第二憲章》
星普遍繼受的法律依據
與英國相應時運用法一致
新加坡模式
投資
服務一條龍,統一窗口
新無陪審團制度
之前陪審團名單為平民,案件發生時隨機抽出名單內人選
死刑
通常三種情況
1、槍枝犯罪
2、謀殺
3、販毒/運毒
終審法院:上訴法院
被稱「亞洲威權國家」
首席大法官、上訴庭法官和高等法庭法官均由
總統
任命,但總統可決定是否諮詢總理(通常都會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