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第2編行政組織法 第3章公務員法 - Coggle Diagram
第2編行政組織法
第3章公務員法
3-3公務員分類
政務人員(官)
與事務官
學理
司法官非政務人員
政務官是國家公務員(中央官),
地方省市首長及縣市首長均非政務人員。
(審計長也非政務官)
地方首長應該是屬於「民選公職人員」,
副首長才是法制上政務官。
例如直轄市副市長(比照簡14)、
副縣長(比照簡13)。
非學理上之政務人員
政務官:
★與政黨同進退、
★無固定任期、
★中央官
舉例:交通部政務次長
法制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2所列人員
區別
政務人員與事務官之實益
(政務人員特性)
(審計長為政務官)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跟學理一致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及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12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行政官與
司法官區別
執行職務之獨立性不同
保障之不同
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司法官不適用
任職15↑,滿70或65體衰,優遇
不得轉任、調動
文官與武官【No.262】
3-4公務員考試與任用
公務員之
任用條件(VA)
任用之消極條件【任用法§28】
任用之過程
任用之積極條件
須年滿18歲
中華民國國籍
須具備所任官職或職務之資格
職業自由(工作權)之保障【憲法§15、18】
各種公務員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限制首長離職前之用人權
【任用法§26條之1:防止放起身炮條款】
3-6公務員之責任
民事責任
公務員
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
公務員執行職務
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刑事責任
阻卻違法
職務犯
準職務犯
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免職、記大過
(中央、地方機關)
公務員懲戒法§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憲法§24、77(司法院)
公務人員考績法
(行政機關)
懲戒(司法)與
懲處(行政)之關係
功過相抵之有無
法律效果不同
處罰對象不同
救濟程序不同
處罰種類不同
處罰權行使主體
及發動程序不同
法律依據不同
懲戒處分與
刑事裁判之關係
刑程並行(程序)
併罰主義(實體)
懲戒處分與刑事責任分開
★公務員懲戒處分§9 (背)
3-8公務員關係消滅與變更
變更
陞遷、轉任與調任
停職、休職與留職停薪
消滅
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10
退職後仍須踐履保密之義務
3-2公務員概念
學理上公務員
係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發生公法上之職務關係
須負忠實之義務
須經任用程序
法律上公務員
公務員【服務法】(廣義)
=與【懲戒法】相同,例外§24
民意代表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教師【No308】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人
公務人員【任用法】最狹義
施行細則§2 I
排除武、民選、未定有職稱及官等
須依特別法任用
【國賠法】(最廣) §2
3-7公務員保障、救濟
公務人員受保障
之範圍
適用對象:
【公務人員保障法§3】
準用對象:§102
權利救濟
【(服務機關)申訴、
(保訓會)再申訴、(保訓會)調處】
管理 或 工作條件不當
沒有行政救濟的機會,
但如果發現新證據,
可以再審議
保障案件決定之效力
【復審、再審議】
VA違法或顯然不當
§25 復審→行訴
§94 (保訓會)
復審→再審議
3-5公務員關係之內容
權利
退休金權
保險金權【公教人員保險】
俸給權(本俸、年功俸、加給)
撫卹金權
身分保障權【公務人員保障法】
休假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結社權【公務人員協會法】
費用請求權【保障法§24】
涉訟輔助請求權【保障法】
訓練進修權【公務人員進修法】
義務
保密【服務法§4】
保持品位【服務法§5】
服從【服務法§2、3】【保障法§17(後法)】
行政中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忠實【服務法§1】
執行職務 §7-12
迴避§17
善良保管§20
告發罪犯 刑事訴訟§241
申報財產
不為特定行為 §14旋轉門條款 後3前5年
3-1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