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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 - Coggle Diagram
公務員法
種類
任用、派用、聘用、雇用
派用
聘用
任用
普通職
特別職
公務人員任用法§32
公務人員任用法§33
雇用
政務官
意義:隨政黨政治及政策變更而上下台之官員。雖無身分保障,但屬決策階層之公務員,主導國家之大政
特性
無考績及懲處
無退休撫卹制度
無任用資格限制
不受身分及任職保障
範圍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2Ⅰ
依憲法總統提名,經立院同意之人員
依憲法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人員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人員
其他法規之中央或地方比照簡任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地方制度法
司法官
獨立性較強
保障較高
待遇
退休及撫卹
身分、職務
民選
武官
任用
任用之積極條件
年齡
資格
國籍
任用之消極條件
公務人員任用法§28 Ⅰ
公務人員任用法§28 II
概說
憲85、86:參加考試為主要公務員身分取得方式
性質為須相對人同意行政處分
任用程序
公務人員任用法§10
分發
遴選
關係之內容
義務
維持名譽
執行職務
保密
迴避
服從
絕對服從說
相對服從說
不得兼職
忠誠
申報財產
其他
保障
實體
程序
複審
申訴
權利
退休金權及資遣
退休金
資遣
保險金權及撫卹
俸給權
休假權
身分保障權
結社權
團體協約方面
罷工權方面
組成公務員資格方面
責任
刑事
構成阻卻違法事由
成為妨害公務罪之客體
構成公務員犯罪之主體
做為公文書之界定範圍
行政
類型、區別
種類
處分程序
原因
救濟程序
處分機關
處分時效
法規依據
懲戒之競合
民事
公務員意義
學理
我國法上
法律
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