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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編行政組織法 第2章行政機關與管轄權 - Coggle Diagram
第2編行政組織法
第2章行政機關與管轄權
2-1行政機關類別
獨任制機關(首長制)與
合議制機關(委員制)
首長制:部、署、局、處、政府、公所
委員制
獨任制:僑務委員會
混合制: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合議制:中選會、公平會(獨立機關)
獨任制機關(首長制)、合議制機關(委員制)
考試院【合議制】;司法院及行政院【獨任制】
列表
憲法設置之機關,
與法規設置之機關
憲法-中央
法規
法律-中央
命令-地方HB
國家(中央)HB與地方HB
地方HB
例: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中央、地方,無隸屬,只有監督★
中央HB
執行國家行政事項
例:各省(市)之國稅局
法有明文,可代辦地方行政事項
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2-2國家機關之組織
得以命令(行政保留)
定之
部分中央HB組織,
得以命令規定之
法源及立法理由
法源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4
行政院4級機關及其下級組織得以
命令定之
憲法增修§3 III、IV
行政保留
中標法§5 III 應鬆綁
立法理由:彈性
中央HB組織規制緩和之
問題舉例
權力分立與制衡問題
組織調整過度之問題
2-3 HB橫向關係
委託關係
行程法§15
委託 cf 職務協助
作成名義不同
有無公告程序不同
持續時間不同
方式不同
聯合關係
由各有管轄權,而不相隸屬HB會同執行,以達成行政目的
為制度化
實務:不是委託、不是職務協助,各行其事
職務協助關係
法律依據
一般法律規定:行程法§19、行執§6
個別法令規定:所得稅法§112
特徵
被動
臨時(個案)
輔助
以不妨礙本身工作
之推行為原則
意涵(行政一體)
權限之競合或衝突關係
發生權限爭議之原因
解決途徑 行程法§12、13積極、14消極
2-4 HB縱向關係
爭議問題
委任、委託、委辦
概念之區分
委辦
不同行政主體間
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
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
委任、委託
同一行政主體
程序與生效要件
(委任、委託、行政委託)
若未踐行公告程序
甲說:程序瑕疵→補正、得撤銷、無效
乙說:通說。生效要件→不生效力(移轉)
丙說:折衷說。
Kt、VA→程序瑕疵
HB內部指令、協商→不生效力
指揮及監督關係
指揮關係
一般指示(訓令)
解釋函令、行政規則
個別指示(指令)
監督關係
視察+指示
法律/ 事務/ 勤務監督
上級:建議、提示、調查、接管
下級:報告
口訣:執>訴>行訴>國賠
任辦皆是受
託為前三原
私人循環受原
委任、委辦
委任:上級→下級 監督
行程法§15 I、III
委辦:地制法§2 II
2-5管轄權
各種管轄
土地管轄
專屬:無效
非專屬:
有效、無效、得撤銷
事務管轄
內政、外交、環保等
層級管轄
訴願
管轄權恆定原則
及其例外
變更
行程法§11組織法規變更
干預
權限委託
行程法§15 II、16 I
代行處理
HB權限委託逕為辦理
對民間團體、個人委託
委任
行程法§15 I
移轉
臨時個案
★委辦
地制法§2
組織法不得作為干預權行使
之授權基礎 組織法≠作用法
組織法≠作用法
組織法:規範HB內部運作
作用法:對外施行為
機關內部之權限變更
代理
授權
概念及意義
都有規定清楚
特定任務,應由何個行政主體或
何個HB執行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