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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編行政組織法 第1章行政組織之結構 - Coggle Diagram
第2編行政組織法
第1章行政組織之結構
1-1行政主體=公法人
意義:可獨立作決策(權利),並負責(義務)的主體。
種類
行程法§2 II
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縣、市、鄉、鎮
縣轄市
其他行政主體
國家
重要補充
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等)
農田水利會要改為行政機關
現存行政法人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部)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防部)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育部)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科技部)
二級獨立機關
依據行政院組織法規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專題:行政法人
(變體公法人)
1-2行政機關 ,
是行為主體
非(行政主體=權力義務主體)
意義
獨立組織體=
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cf內部單位
是行為主體 行程法§2 II
舉例:戶政事務所、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稅捐處、公立大學等為行政機關。
內部單位=行政單位(科)
1無法作行政處分
2不具當事人行政訴訟能力
非獨立組織體,僅分擔HB一部份職掌
比較:部、會、府、署為【HB】例如,內政部
司、組、科、室為【行政單位】
行政機關 cf
行政單位(內部單位)
有無單獨之【組織法規】
有無單獨之【編制】及【預算】
有無【印信】
★特別的內部單位
訴願審議委員會
教師評審委員會
1-3公營事業機構
意義:由各級政府設置,
或控有過半數股份,
以從事私經濟活動為目的之組織體。
以國家或地方政府為
基於各種【政策目的】及【公共利益】
經營之事業
發揮【經濟職能】
經營之事業
【經營主體】之事業
所以經營【非以權力】
為要素之事業★準私人(公司)
【事業機構】種類
生產
國營公司
金融
公營銀行、保險公司
交通
電信、郵政公司
各級政府經營之
汽車客運公司、輪船公司
其他
文化事業(出版公司)
消費事業(農產運銷公司)
1-4公營造物
營造物利用關係
(營造物規章)
利用關係之
公法、私法性質
方式選擇(依事件性質)
營造物之組織(公法)與
利用關係(公法、私法)
概說(可為公法或私法)
利用規費或價金
利用規則
營造物與其利用人間
之外部法律關係
利用之要件及範圍
利用人之權利義務
營造物給付之
標的及範圍
營造物利用關係性質
(公法或私法)
取決於利用規則
私法
郵政、電信、醫院、
博物館、文化中心
公法
強制性:學校、
監獄、勒戒所、榮民之家
★公立學校是
行政機關公法營造物
營造物cf公營事業
設置期間不同
設置目的不同
觀念不同
種類
自主營造物(社會保險機構、廣播電視機構)vs
非自主營造物(行政主體一部分,學校、醫院、博物館)
現行法制,營造物無權利能力
(非HB,也非公營事業)
文教性
保育性
服務性
民俗性
營業性
意義
Otto Mayer:
掌握於行政主體,由人與物之組成體,
持續對特定公共目的而服務。
特徵
人與物之功能上結合
組織依據為
行政主體專為營造物所制定之法規
行政主體為特定目的而設置
營造物與行政法人最主要之區別
在於法人資格之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