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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 Coggle Diagram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反省或懲罰
要求靜坐反省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 第一項規定之 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 學生發展應 負之 責任,得通知監護 權人,並說明採取 管教措施及原因。
增加工作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監護人管理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口頭糾正
調整座位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